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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
2021-06-03 阅读: 15443

(2021年3月24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政府发行债券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审批、计划、建设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实施项目建设,严防各类政府债务风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市本级财力状况,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谋划,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制度。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一般应是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并已启动项目研究和策划等前期工作的项目。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

项目储备情况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拟列入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计划草案编制部门应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向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交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十五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说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初审,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已经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分类投资项目数、分类投资额;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编制计划汇总表,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依据、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号等事项;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对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市人民政府项目决策前,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征求意见,相关工委认为有必要,可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统一汇总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征求意见。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征求意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的合理性;

(三)项目投资规模和预期目标;

(四)项目资金筹措和平衡情况;

(五)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等。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重点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预期目标;

(四)项目资金的安排、投入产出和综合平衡情况;

(五)项目建成投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单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必要时,依法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审议前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执行中确需新增、取消项目或增减项目投资概算、当年投资额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调整方案。新增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概算增减在5000万元以上或当年投资增减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逐个说明理由。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十五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调整方案,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初审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提交市人民政府进行项目调整决策前,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及项目调整方案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或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监督,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或专项监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必要时,开展专题询问或特定问题调查。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选择若干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督,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依法加强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及时了解项目建设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会审、竣工验收时,应当及时告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并报送相关资料。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可以视情参与上述活动。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落实项目储备制度,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概预算控制,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安排使用的审查监督,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和项目绩效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必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需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由市属国有企业无偿承接、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及《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办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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