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1-06-03 阅读: 3208

2021年3月24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项海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就提请审议的《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是于2012年10月31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施行的。自实施以来,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对预算法作了重大修订,又先后出台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系列重要文件,要求地方人大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推动政府健全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2017年5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我市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进行了修订,2019年6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出台了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因此,现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部分条款表述与上位法有所不符,有些内容表述不够全面,部分项目的审查监督还不够规范,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体系,推动我市人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的修订工作,常委会领导多次就办法修订提出意见和要求,并作为重要监督制度修订纳入了今年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为做好本次修订工作,去年末,财经工委组织人员收集了相关制度文件资料,有效借鉴上级及兄弟县市人大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根据我市监督实际,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部分条款作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又分别向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财经委委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对草案又作了多次修改完善。3月12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91次主任会议同意,现将《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加强对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的有关要求,坚持以预算法为依据,又充分考虑监督实际,注重增强可操作性,提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的实效。草案修订主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谋划、项目储备库建设、人大重点监督内容、监督时间节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文件标题,原“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调整为“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

(二)根据《预算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制度的修订,以及宁波人大制定出台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的实际,对本办法修订的法律制度依据作了补充调整。(第一条)

(三)根据《预算法》《慈溪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宁波及其他县市区人大的做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资金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第二条、第三条)

(四)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严控地方政府债务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88号)、《关于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3号)文件相关规定,就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等提出要求新增一个条款。(第四条)

(五)为提高项目决策的前瞻性、科学性,推进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谋划,增强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项目的成熟度,并有效发挥项目储备库的作用,新增一个条款作了明确规定。(第六条)

(六)对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的意见征求、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流程、时间节点及计划调整等,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七)为提高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项目的成熟度,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早谋划、合理规划,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增加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号要求。(第九条)

(八)为突出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政府对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修订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正式进行项目决策前开展意见征求、人大常委会对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开展重点审查监督等作了相关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九)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职责,在修订草案中新增一个条款进行了明确。(第十九条)

(十)对政府采用非直接投资或无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但今后需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以及市属国企承接、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政府公益性项目的监督管理,在修订草案中也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一条)

另外,修订草案根据有关新的规定和要求,对一些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

对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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