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列席对象
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察法的规定,请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在慈的宁波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同时,邀请不是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会议:在职的副市级以上干部;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慈部队首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镇人大副主席、市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在慈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和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老同志;出席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二、编组原则
为使列席和应邀参加会议的人员更好地了解会议有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编组:
(一)市委、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参加联系镇(街道)所在代表小组;
(二)市直部门及部分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参加联系镇(街道)所在代表小组,若未安排联系镇(街道)的则按归口或相近部门安排;
(三)在慈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和宁波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参加所在镇(街道)代表小组;
(四)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镇人大副主席,市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参加本镇(街道)代表小组;
(五)在慈的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老同志编为一组;
(六)驻慈部队首长参加驻地所在镇(街道)代表小组;
(七)出席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政协委员按政协会议编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