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9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财政预算行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促进和保障街道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预算是市级预算的组成部分,街道预算纳入市本级预算。街道预算草案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街道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或批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交办,负责对本街道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工委)负责对街道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业务指导,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条 街道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执行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
市财政部门向人大财经工委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决算草案时,应当对街道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编制情况进行单独说明,将街道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五条 街道应当自觉接受人大街道工委的预算监督,主动向人大街道工委通报情况,回答询问。街道对人大街道工委在预算监督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街道预算审查监督制度,通过召开预算编制说明会、民主恳谈会及专家会审等形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同时可充分利用街道居民议事会、代表联络站等载体和服务平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街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审查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设立五人至七人的预算审查监督小组,在人大街道工委领导下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预算审查监督小组成员以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和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为主体,也可邀请熟悉财经工作的有关人员参与审查,小组成员名单确定后报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街道的预算管理制度,推进街道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街道预算编制、执行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人大财经工委通报,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街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监督
第十条 街道应当根据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任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本年度收支变化等情况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街道应当将街道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和要求编制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街道经济发展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在对街道预算开展初步审查前,应当组织召开预算编制初审会,听取预算审查监督小组成员、市人大代表、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社会各界对街道预算编制情况的意见建议。
街道在通报年度预算草案时,应当对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支出重点、依据及标准、主要政策措施,以及街道预算、有关重点项目支出当年执行情况和下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街道应在年度预算草案报市财政部门十日前,将下列相关资料提交人大街道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报告,详实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和标准,保障重点及工作措施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年执行情况收支表和当年预算收支安排表;
(三)上级转移支付情况表;
(四)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安排表及绩效目标、项目相关情况说明;
(五)所辖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及“三公”经费、会议培训费、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六)民生实事项目资金保障情况;
(七)街道资产管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街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重点应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一年度街道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程序是否合法;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入是否稳妥,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四)预算收支编制是否真实、完整、细化;
(五)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六)重点支出和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适当,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等;
(七)街道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是否规范、合理;
(八)预备费的设置情况;
(九)街道资产的规模、管理情况;
(十)“三公”经费、会议培训、政府采购等预算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街道应当认真研究人大街道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意见落实情况及修改后的预算草案应及时报送人大街道工委,预算草案经人大街道工委审查确认后提交市财政部门。
人大街道工委对街道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在审查结束后五天内报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街道预算,将各街道预算纳入市本级预算草案,并将各街道预算随同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一并提交人大财经工委。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全市年度预算草案时一并审议市人民政府报告的街道预算安排。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时,每年确定1—2个街道预算草案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十八条 市本级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街道预算,并报人大财经工委备案,同时抄送人大街道工委备案。街道接到批复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街道年度预算由街道组织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街道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前,街道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三)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上述支出应当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要加强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及时分析街道预算执行情况,街道应当把每个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每年两次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听取和讨论本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街道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人大街道工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各类预算的收支执行进度情况;
(二)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及民生支出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的完成进度情况;
(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街道所属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五)“先有预算,后再支出”规定执行情况;
(六)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应当重点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全市预算执行情况前,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在审查结束后五天内报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全市预算执行情况时一并审议市人民政府报告的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相关决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街道应严格执行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街道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预算编制的科目、项目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数及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依据、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街道应当向人大街道工委提交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大街道工委初审确认后,再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市财政部门汇总各街道预算调整方案,将各街道预算调整方案纳入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街道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由街道在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五章 决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街道应在市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和指导下编制年度决算草案,街道年度决算草案应在报市财政部门十日前提交人大街道工委初审,经人大街道工委初审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街道决算草案,将各街道决算草案纳入市本级决算草案,并将各街道决算草案作为附件随同市本级决算草案一并提交人大财经工委。
第二十八条 街道应当提交相关决算资料,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数和决算数分别列出。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街道年度决算草案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收支平衡情况及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目标情况;
(三)市审计部门或街道内审机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街道预算执行、决算开展审计监督,并将对街道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审计的结果抄送人大街道工委。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预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市本级预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范围,明确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街道应当限时整改审计查出问题,并及时向人大街道工委和市审计部门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对街道决算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在审查结束后五天内报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对街道预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对整改不力、整改不及时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项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街道,并抄送各人大街道工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具体办法参照《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