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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街道居民议事会工作规则
2021-02-25 阅读: 8128

(2020年5月29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民主政治建设,规范街道居民议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街道居民议事会,是指街道设立的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项的民主议事组织,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街道居民议事会


第三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听取和讨论街道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三)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讨论街道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视情开展工作评议;

(六)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七)听取和讨论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组织开展关于群众普遍关注问题的询问;

(九)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居民议事会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召集和主持,按“慈溪市××街道第××届居民议事会第××次会议”依次排序。

居民议事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居民议事会成员民主推荐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居民议事会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议,报经街道党工委同意,一般于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居民议事会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居民议事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临时举行的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第七条  居民议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议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议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年初召开的居民议事会会议,主要包括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讨论街道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听取和讨论街道上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本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报告,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四)听取和讨论街道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讨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讨论居民议事会成员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其他事项。

第九条  年中召开的居民议事会会议,主要包括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上半年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讨论街道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度决算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讨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讨论居民议事会成员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五)其他事项。

第十条  居民议事会会议议程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请居民议事会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的,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请居民议事会会议决定。

居民议事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由人大街道工委决定,连同会议议程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居民议事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村、社区、居委负责人。

街道党工委领导人员、街道其他内设机构和团体负责人等,经人大街道工委决定,应邀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居民议事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分组或者分团讨论,由工作人员记录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意见建议,经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汇总整理,以工作建议书形式交由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作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街道工委。

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由居民议事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推荐,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情况,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居民议事会成员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居民议事会会议举行前,人大街道工委应当组织居民议事会成员开展调研、视察,听取居民群众意见,起草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议事会举行会议七日前,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居民议事会成员,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资料送达居民议事会成员。

临时举行的会议,不受上述时间规定限制。

居民议事会举行会议时,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向人大街道工委书面请假。

第三章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第十五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是街道居民议事会的组成人员,任期从每届居民议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居民议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十六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居民议事会成员。

居民议事会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一般由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

居民议事会成员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应当兼顾区域、年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等因素,包含一定比例的妇女、非中共党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

(五)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

第十八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民主推荐由街道民主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基本程序如下:

(一)人大街道工委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和荐区分配方案,连同推荐工作实施方案报经街道党工委同意。

(二)街道民主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居民议事会成员民主推荐公告,公布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推荐名额、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事项。公告、推荐期限7日。

(三)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居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各单位党组织、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的人数,每一居民参加联名推荐的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荐区所分配的居民议事会成员名额。所推荐人选的人数超过分配名额的,由荐区民主推荐工作组根据较多数人的意见决定。推荐者应当向街道民主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介绍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的情况。接受推荐的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应当向街道民主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街道民主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向居民通报。

(四)受街道党工委委托,市级有关部门参照市人大代表人选联审办法,对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限7日。

(五)街道民主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在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所在荐区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限7日。

(六)人大街道工委对推荐产生的居民议事会成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民主推荐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民主推荐和其他推荐无效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经街道党工委确认,在每届居民议事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居民议事会成员名单。

(七)居民议事会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居民议事会会议,听取和讨论各项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三)提出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监督工作和视察、调研、代表联络站主题接待等活动;

(五)获得依法执行居民议事会成员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或者行业组成若干小组。

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围绕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通过日常走访、调查研究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反映居民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出席居民议事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履行居民议事会成员职责。

居民议事会成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居民议事会成员履职予以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居民议事会成员履行居民议事会成员职责,根据实际情况由街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人大街道工委。

第二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居民议事会成员保持联系,扩大居民议事会成员对人大街道工委活动的参与。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居民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履职学习,协助居民议事会成员全面熟悉街道居民议事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居民议事会成员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居民议事会成员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以多种方式向荐区居民报告履职情况。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组织居民议事会成员开展述职,并参照《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履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居民议事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居民议事会会议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七)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

(八)丧失行为能力的;

(九)应当终止居民议事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居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人大街道工委书面提出辞职,经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议事会成员资格的终止,由人大街道工委审查认定,报经街道党工委确认,向社会公布。

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人大街道工委主持,参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原荐区另行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居民议事会和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活动经费,居民议事会成员民主推荐的工作经费,纳入街道预算。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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