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0年3月3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对拟任干部情况的了解,提高干部任用的群众参与度、公认度和透明度,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慈溪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的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实行任前公示。
一、公示对象:拟提请任命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人员。
根据干部任免管理权限,经党委部门任前公示提拔为市管干部需要担任上述法律职务的人员。
二、公示内容: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从事法律工作时间、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三、公示时间: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至常委会召开前,时间5个工作日。
四、公示方式:可选择通过《慈溪日报》、慈溪电视台、慈溪人大网、慈溪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公布情况反映的受理电话。
五、公示办理及举报处理:公示文稿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起草,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并以办公室名义公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负责接受并查核群众举报被公示人的问题,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向主任会议报告。在提请任命时,将公示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