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 案件庭审的意见
2021-02-25 阅读: 900

(2007年12月1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为切实保证代表履职,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案件庭审。

一、旁听案件庭审的范围和内容

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重点是本市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二、旁听案件庭审的组织安排、方法和形式

(一)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案件庭审每年不少于6次,一般在双月第一周进行。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各代表中心组轮流组织。

法院、检察院也可以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

(二)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具体负责与法院的联系对接、旁听案件筛选等工作。

(三)法院应将可供旁听案件的排期表于单月25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便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中心组在组织旁听活动时选择。

(四)案件确定后,法院应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案件简要情况(包括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诉讼参与人及基本案情)书面或电子稿形式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

(五)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一般在开庭5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或各代表中心组通知市人大代表,同时将开庭时间、地点及案件简要情况印发给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便于市人大代表事先了解案情、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

(六)庭审结束以后,法院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接受市人大代表询问并予以解答。对未当庭作出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向市人大代表就案件审理相关程序、法律适用等作出解释,并在结案后将裁判结果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反馈给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

(七)市人大代表可以在旁听庭审后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机关或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检察院的公诉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司法机关应当向市人大代表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以不断改进审判工作、检察工作,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旁听案件庭审应注意的事项

(一)市人大代表应当和其他旁听公民一样,准时到庭,遵守法庭纪律。

(二)市人大代表应当支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市人大代表本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应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案件庭审。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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