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案件庭审等 制度修订情况的说明
2021-02-25 阅读: 846

2020年3月31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主任 齐建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相关制度的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案件庭审的意见》。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关于制度名称,由原来的《关于组织市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审判的意见》,修改为“旁听市人民法院案件庭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都使用了“旁听案件庭审”,修改后制度名称更加规范。二是旁听庭审次数由原来的8次,修改为每年6次,并明确双月第一周进行,更有利于操作。三是代表的组织形式除了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另增加了可以由各代表中心组轮流组织,以及法院、检察院主动邀请两种形式。

二、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削减了司法机关报送重大案件的类型,其中法院削减3类、检察院削减2类、公安局削减1类、司法局削减1类。二是对第十条的“社会关注的其他重大或敏感案件”兜底条款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定案件;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杀人、绑架、爆炸、投毒、纵火、强奸、持枪犯罪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等六类案件。三是增加了第十四条的监督制约条款。

三、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任前公示办法》。主要有两点修改意见:一是第三条公示时间由7天修改为5个工作日。二是第四条公示方式修改为“可选择通过《慈溪日报》、慈溪电视台、慈溪人大网、慈溪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告。”

四、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限制市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案件的实施办法》。主要提出三点修改意见: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种类增加了“拘传”,删除了“劳动教养”。二是原“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准许。许可的,报下次常委会会议备案。”建议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决定是否准许。”三是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司法机关提请许可的,增加了委托本市公安、司法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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