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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工作规则
2021-02-25 阅读: 6775

(2007年12月1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工作,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例会一般安排在单月举行。

第三条  会议举行30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牵头召开委办主任联席会议,综合各工作机构的意见,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的建议,报请常委会主任审定后,将会议的预定时间、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会议举行10日前,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听取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的说明,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会议日期;

(二)研究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议案、人事任免案以及有关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审议事项;

(三)研究拟提请常委会表决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

(五)决定会议主持人人选、分组审议名单及召集人;

(六)决定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座谈会主持人人选;

(七)提出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八)决定是否组织公民旁听;

(九)其他事项。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各类事项,须经主任会议审定。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拟订的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决定的会议日期,及时告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7日前发出正式通知,并将提交会议研究审议的主要事项和有关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作好必要准备,如期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于会议举行3日前书面报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通过常委会会刊公布。

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名单,应邀列席的市政协负责人名单,由其办事机构在会议举行3日前告知办公室。

应邀列席的市人大代表,由各相关镇、街道人大协助落实。

第七条  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法律学习,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决算和审计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议案处理结果报告,建议办理情况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宪法宣誓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议日程一般安排为:法律学习,集中听取各项报告,分组审议,集中审议,表决通过各项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宪法宣誓及其他事项。

常委会主要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安排在各项议程完成后进行。

第九条  办公室应在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审定后,及时预告有关部门做好文件起草等准备工作。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沟通,具体落实对口联系部门的文件报送。

“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会议举行20日前,将工作报告稿送有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须经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在会议举行10日前连同电子文本送办公室,确保在会议举行7日前发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其他会议文件经签发后,在会议举行3日前连同电子文本送办公室。

因逾期送交导致文件材料不能在会议举行7日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报告主任会议。被取消的议题,视情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中安排。

第十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部门提交的报告类材料要突出主题、简洁明了,材料篇幅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把关。

第十一条  会议文件的起草单位应严格把好文件的政策、法律、事实和文字关,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文件格式。会议文件经办公室确认后分发。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的报告类文件(包括议案)原则上使用电子阅文器进行推送,考虑到实际会议需要,另需纸质文件20份、人事任免案55份。需要调整时,由办公室事先通知起草单位。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的主持词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阅,提前2日送主持人。

第十四条  常委会领导在会议结束时的讲话稿由办公室起草,按程序送常委会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由副主任依次主持。

主持人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常委会分组审议一般分若干个小组进行,每组设召集人1名,原则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轮流担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分组方案经办公室提交主任会议审定。每次会议的列席人员(除列席会议的镇街道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外)相应编入各组。具体分组名单由办公室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审定。

分组审议时,每组安排1至2名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会议记录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常委会分组审议期间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参加对象为列席会议的各镇街道人大负责人、市人大代表。

主持人人选一般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轮流担任,由办公室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审定。

列席代表座谈会设召集人1名,原则上由常委会各街道工委主任轮流担任。

列席代表座谈会排1至2名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会议记录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场设主席台。主席台幕底正中挂国徽。主席台前设报告席。

主席台区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席。主任居中,副主任按次序左右排列。

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在主席台前面向会场就座。

会议室中区为委员席,从左到右按姓名笔划排列。后区安排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镇街道人大负责人、市人大代表等就座。

新闻记者在指定席位就座。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在会议通知发送当日落实会场,并在会议举行前1日布置好会场。

会场布置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必要时报办公室主任和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宣传报道,由办公室提前1至2日联系市融媒体中心加以落实,市融媒体中心应认真配合。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在会议举行3日前协调落实参加对象出列席会议,确定报告人和议案、人事任免案提请人。

报告人和议案、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1日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准假后委托相关人员代为报告或提出。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提前1至2日落实会议的食宿、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三条 出列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时应穿着相对正式的服装,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后按席签就座。

出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需要中断出席时,应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经批准。

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会场,作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签到工作,提前5分钟向主持人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出席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报告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由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案由下列人员提出:

(一)主任会议依法提交的,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

(二)专门委员会依法提交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出;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的,由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长提出;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交的,由领衔提案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议程的人事任免案由下列人员提请:

(一)主任会议依法提请的,由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提请;

(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的,分别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提请。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提出。

人事任免案说明的重点是提请任免的原因,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财政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五年规划实施情况和中期评估报告等,按《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要求操作。

第二十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重点是:有关工作已经取得的主要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重点分别是:执法工作基本情况及下步打算;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三十条 代表议案处理结果报告的重点是: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取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人意见的情况,有关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的重点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办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做好办理工作的打算。

第三十二条 向常委会作说明和报告应控制时间:议案处理结果报告和人事任免案的说明一般每个不超过10分钟;工作报告一般每个不超过20分钟,综合性较强的报告一般每个不超过30分钟。

说明和报告文字篇幅确实需要超过上述时间要求的,应另拟简要提纲作口头说明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会议审议一般采取分组审议和集中审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小组召集人主持分组审议,应当引导与会人员围绕审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做好审议意见汇总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应当直奔主题、聚焦问题、突出重点,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发言时一般不超过10分钟,就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2次,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事先提出要求,并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增加发言次数。

在小组审议时,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应派人到各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联络员应如实记录审议发言,并协助召集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集中审议由常委会轮值领导主持,在听取各组召集人的汇报后,有关人员经征得主持人同意,可作必要补充,补充发言限每人一次,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六条 不设分组审议的审议发言参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决议、决定草案,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议案经审议,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

表决人事任免事项,按照《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会后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以及其他事项,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名单等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交有关新闻单位,于会议通过当日在市电台、市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公布,在次日的《慈溪日报》上刊登。

第四十条  常委会会议的新闻稿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签,重要的新闻稿应报请办公室主任或常委会领导审签。

常委会文件及会议报道应在公布或印发次日上网加载。

第四十一条  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委会文件发送“一府一委两院”等提请机关及有关单位;会议接受宁波市人大代表辞职或罢免宁波市人大代表职务的,以常委会文件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以常委会文件发代表原选举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形成审议意见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归纳整理,在闭会后5日内形成审议意见初稿,经办公室核阅后,于闭会后10日内形成审议意见送审稿,及时提请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常委会主任签发后,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具体按《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刊由办公室负责编辑,经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印发,并及时寄送市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并在“慈溪人大”网上加载。

第四十四条  会议文件资料应在闭会后10日内,由办公室按规定整理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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