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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21-02-25 阅读: 7872

(2007年3月26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  常委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并提供有关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主任会议决定列席的其他人员。

根据会议需要,可以邀请市政协负责人、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部分镇人大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议举行3日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集中审议,也可以分组审议,分组审议的召集人由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必要时可请各组召集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委会分组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市人大代表对会议研究审议事项以及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座谈会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公布,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全社会公告。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初审,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讨论后,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并随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进行分组审议或者集中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尚不具备交付表决条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财政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委会听取其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举行常委会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之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一般进行分组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形成审议意见的,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面发送提出工作报告的有关机关。

第三十二条  对交办的常委会审议意见,承办机关应按审议意见规定的办理时限报告办理结果。

对于因情况变化或特殊原因致使审议意见的有关内容难以落实的,承办机关应及时向常委会工作机构说明情况,报主任会议决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五条 议案经审议,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按《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询问和质询工作按《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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