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和《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说明
2021-02-25 阅读: 1121

2020年3月31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办公室主任 范伟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和《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三项制度说明如下:

一、关于《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是2007年3月26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颁布施行13年来,对于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和程序也在相应发展,再加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于前几年进行了修订,因此,我市的议事规则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现就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

1.关于列席人员

修订草案第八条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负责人、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为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删去了慈溪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列席会议的相关表述。

2.关于列席人员请假

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九条: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议举行3日前办理请假手续。

3.关于列席代表座谈会

修订草案增加了第十四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市人大代表对会议研究审议事项以及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座谈会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4.关于重大事项公布

修订草案增加了第十五条: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公布,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途径向全社会公告。

(二)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关于议案提出的主体

根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了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提出主体资格,删除了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议案提出主体资格。

2.关于议案提出的流程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增加了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删除了原先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议案提出流程的相关表述。

3.关于议案的补充说明和撤回

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提议案机关的议案补充说明和要求撤回的主体资格,并将议案撤回的前提修改为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

4.关于议案表决中止

修订草案删除了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增加了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尚不具备交付表决条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1.关于第四章标题

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等属于综合工作报告,修订草案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修改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2.关于工作报告报告主体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均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作为工作报告主体。

3.关于调查报告的提出、分组审议和审议意见的形成

修订草案将议事规则的第二十六条拆分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并对审议意见形成的流程作了修改。

(四)关于询问和质询

因《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制定出台,故删去了议事规则中原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的相关内容,并在附则中明确询问和质询工作按《暂行办法》执行。

(五)关于附则

因人事任免案不属于议案、工作报告、质询案等范畴,故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三十八条: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按《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议事规则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修订草案)条文共增删3处,分别为第十七条:增加列席代表座谈会相关内容;第二十六条:增加关于人事任免案的提请主体和需要说明的重点内容,并删除了原工作规则第三十条关于人事任免的相关表述;将原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第四十二条,并细化了审议意见形成的期限与流程。

同时,根据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工作规则修订草案也对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订草案中文字中间划线处为删除内容部分,文字下方划线处为增加内容部分,修订后的工作规则共五章45条。

三、关于《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任免办法》)于2007年12月18日制定后,对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促进人事任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对我市的任免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现就任免办法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任免原则

修订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关于任免范围

依据《地方组织法》有关条款,参照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修订草案第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四条第四款将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纳入了任免范围。

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委会任免:(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人选;(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关于任免程序

1.关于人事任免案的提交时间

参照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将人事任免案的提交时间从原先的常委会会议举行15日前修改为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

2.关于拟任人员任前见面

修订草案增加第十二条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事项作了规定,并将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副主任列入了见面范围。

3.关于换届后不再重新任命人员的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不再重新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了规定,包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人员。

(四)关于辞职、撤职与监督

1.关于辞职的主体、备案程序和任职回避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作为辞职主体,并明确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2.关于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了: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罢免和终止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罢免和终止参照常委会组成人员务的罢免和终止执行。

4.关于任职监督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增加了述职测评这一监督方式。

(五)关于表决与公布

1.关于无记名投票表决范围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参照上级人大做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表决。

2.关于宪法宣誓

修订草案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慈溪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3.关于任命书的颁发和任职发言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事项作了规定,同时增加第三款: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被任命人员作任职发言。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三项制度修订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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