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法官)、检察人员(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慈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律法规标准、坚持案卷资料基础、坚持社会共同参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等原则。
第三条 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的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原则上每五年实现一次全覆盖。
第四条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的主要内容为: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工作绩效、服务群众、执行制度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五条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吸纳部分市人大代表共同参与,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专业力量提供支撑。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相关评议工作并为开展评议提供相应保障;法官、检察官应当虚心接受人大评议监督。
第六条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牵头相关委办负责起草,并征求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一般包括:准备动员、调研评查、集中评议等阶段。
准备动员阶段一般包括方案制定、确定被评议法官和检察官、组建评议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通知被评议法官和检察官进行自评等内容。
调研评查阶段一般包括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听庭评审、案卷评查等内容。
集中评议阶段一般包括听取、审议被评议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报告,关于被评议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调研评查报告,对被评议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情况测评等内容。
第八条 评议结果(测评结果和评议意见等)由评议小组梳理汇总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认,并向被评议法官、检察官及其所在单位反馈。
评议意见建议整改的,由市法院、市检察院督促落实并按要求及时提交整改落实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评议工作情况、评议结果报送市委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参加履职评议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利用评议工作便利干预、影响司法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