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的说明
2021-02-25 阅读: 2146

2020年3月31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监察司法工委主任 齐建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方式方法,其中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成为司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方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起连续多年对法官、检察官进行了履职评议。我市人大常委会曾于2015年开展此项工作,对2名法官、2名检察官进行了履职评议,开展了县(市)级层面的有益尝试。2019年,省委、宁波市委、慈溪市委《关于高水平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中均提出了“推进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的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意见,深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2020年重启此项工作。为使履职评议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出台了我市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办法,既是推进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深入、规范、有效实施的需要,又是落实各级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现实要求。

二、起草过程

2019年11月底,市人大办公室、监察司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明确了人员、任务和要求。此后,监察司法工委依据《监督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在研究总结各地及自身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的基础上,在12月中旬形成了工作办法初稿,后经过多次修改,12月27日,市人大办公室、监察司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下,又对初稿逐条研究,形成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发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建议。随后形成草案审议稿提交2020年1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69次主任会议讨论,现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制定依据和目的。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法官)、检察人员(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慈溪建设。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第一条)。

(二)关于工作原则。草案规定开展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律法规标准、坚持案卷资料基础、坚持社会共同参与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明确了履职评议的工作原则(第二条)。

(三)关于评议对象。草案的评议对象范围的确定是依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具体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对年度评议对象的人数,规定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原则上每五年实现一次全覆盖。明确了评议对象范围和年度评议人数(第三条)。

(四)关于评议内容。草案规定评议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工作绩效、服务群众、执行制度及其他重要事项等。明确了评议的内容(第四条)。

(五)关于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草案规定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吸纳部分市人大代表共同参与,必要时可咨询相关专业力量提供支撑。对被评议人员及所在单位,草案规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相关评议工作并为开展评议提供相应保障;法官、检察官应当虚心接受人大评议监督。明确了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第五条)。

(六)关于评议工作的具体开展。草案规定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牵头相关委办负责起草,并征求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一般包括:准备动员、调研评查、集中评议等阶段。准备动员阶段一般包括方案制定、确定被评议法官和检察官、组建评议小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通知被评议法官和检察官进行自评等内容。调研评查阶段一般包括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听庭评审、案卷评查等内容。集中评议阶段一般包括听取、审议被评议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报告,关于被评议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调研评查报告,对被评议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情况测评等内容。明确了评议工作的开展步骤和程序(第六条、第七条)。

(七)关于评议结果的处理。草案规定评议结果主要包含测评结果和评议意见等,由评议小组梳理汇总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认,并向被评议法官、检察官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对评议意见建议整改的,由市法院、市检察院督促落实并按要求及时提交整改落实报告。且常委会应当将评议工作情况、评议结果报送市委并抄送相关部门。明确了评议结果的处理(第八条、第九条)。

(八)关于工作纪律。草案规定参加履职评议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利用评议工作便利干预、影响司法案件办理。明确了相关工作纪律(第十条)。

(九)关于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第十一条),实施时间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第十二条)。

以上说明,请连同《办法》(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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