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后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述职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第三条 述职测评工作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述职测评对象为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依法行政情况;
(四)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评议意见、工作建议等情况;
(五)服务群众、为民排忧解难情况,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述职测评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述职形式分口头和书面两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年度口头述职对象。
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口头述职报告原则上每五年实现一次全覆盖。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述职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述职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述职测评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述职测评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由述职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并征求市政府意见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述职测评的程序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要求提交述职报告,由对口联系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初审后,由述职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编,按要求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述职测评参阅材料,由述职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编,按要求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查阅述职报告及相关参阅材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述职测评会议,口头或书面听取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述职报告后,可以就相关工作进行询问,被询问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场回答或作出解释。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测评,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由述职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算测评得分。测评得分及意见建议汇总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认,书面形式分别反馈给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测评结果报市委,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参考依据,同时抄送市政府。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参加述职测评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利用述职测评工作便利干预影响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