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测评工作办法(试行)》的 起草说明
2021-02-25 阅读: 948

2020年3月31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办公室主任 范伟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测评工作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有利于加强对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增强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一是于法有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应当“接受任命机关和人民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处理。”二是新时代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要求“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2019年省委、宁波市委和市委相继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就高水平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出台了意见。省委、宁波市委和市委《意见》中均提出了“支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的要求。市委主要领导多次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要研究如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后监督,以适当方式开展述职测评,增强人大任命干部的法治观念和公仆意识。三是有经验可借鉴。近年来,我省多地先后开展了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测评,探索和创新任后监督的有效办法,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起草经过

2019年11月底,市人大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明确了人员、任务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先后赴平湖、海盐等地考察学习,并专门了解了常山、玉环、景宁等地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12月下旬草拟了《办法》(草案)讨论稿,充分征求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70次主任会议研究后,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审议稿,报经市委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草案)共十二条。第一条明确了开展述职测评的法律依据、党委工作要求。第二条明确了述职测评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第三条明确了述职测评工作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述职测评的对象是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第四条规定了述职报告的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五条规定了述职的形式,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述职形式分口头和书面两类,口头述职的方式是由主任会议确定,口头述职原则上每五年实现一次全覆盖。第六条规定了述职测评工作的组织架构:市人大常委会成立述职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负责述职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定了述职测评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第八条明确了述职测评的程序,包括述职报告的提交、初审、汇编、送交,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参阅材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查阅报告及相关参阅材料、了解情况,举行述职测评会议,会上测评、提出意见,计算得分、反馈等具体内容。第九条明确了测评结果的运用:测评结果报市委,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参考依据,同时抄送市政府。第十条明确了相关工作纪律:参加述职测评工作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述职测评工作便利干预影响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的时间。

以上说明,请连同《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述职测评工作办法(试行)》(草案),一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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