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保证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年初召开。会议的筹备工作一般从上一年的10月份开始。
第三条 每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各工作机构的本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和下一年主要工作安排,研究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确定大会筹备组组长及各小组负责人人选,向市委提出常委会党组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二)会议的建议议程;
(三)会议的时间和日程安排;
(四)会议的审议工作;
(五)会议的宣传报道;
(六)会议的组织领导;
(七)会议的列席人员;
(八)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会议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四条 根据市委批复,会议举行2个月前,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市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选,报市委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产生;市人大办公室通知各镇(街道)人大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会前视察、做好会前准备;市委组织部提出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法定列席和决定列席两方面组成。法定列席人员名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决定列席人员一般为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
(一)市委常委、市委各部门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二)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助理和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各1名;
(四)市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在慈的省人大代表;
(六)出席市政协会议的市政协委员;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慈部队首长;
(八)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会议邀请在慈的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老同志、部分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根据市委批复和有关意见,市人大办公室起草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日程草案、副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建议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议案表决办法草案等会议文件。
大会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和选举;其他名单和决定、办法、日程等草案,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七条 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由市人大办公室根据各代表中心组代表分配名额的多少,在各镇(街道)党委、人大负责人中提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会议期间,成立临时党委和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小组。
临时党委成员的人选由市委决定。临时党支部和临时党小组分别以代表团和代表小组为单位成立,其人选由市委组织部提出。
第九条 会议举行1个月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下列准备:
(一)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议案建议审查委员会名单;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
(八)做好代表资格和代表变动情况的审查;
(九)审议通过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会议举行1个月前,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关于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各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有关垂直单位。同时,通知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办公室应在常委会发布公告的同时,公告公民旁听的有关事项。
旁听人员名单经市人大办公室汇总并征求市公安局、信访局意见后,报大会筹备组组长审定,每次会议最多不超过30人。
旁听工作由大会秘书处秘书组负责落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常委会会议决定,市人大办公室在会议举行20日前,通知各代表团召集人参加代表团召集人会议,各镇(街道)人大确定专人参加代表中心组会务工作人员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机关一般在10月份组建工作班子,启动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当月,大会筹备组组长主持召开各写作班子负责人会议,部署各项报告的起草工作。
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经每年12月份的主任会议研究后,印发市人大代表和市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修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委会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会议文件应在会议举行10日前按规定印制完毕,并连同电子文本送大会筹备组。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等的各类备案文件,由市人大办公室汇总后按前款规定统一报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的筹备工作会议由筹备组组长主持,一般召开两次。
第一次会议在市委批复后,于每年的11月中旬召开,重点是传达市委批复精神,筹建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确定各小组负责人,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次会议在会议举行20日前召开,听取各小组筹备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并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会筹备和服务保障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一般设总值班室、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行政组、议案组、保卫组等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设相关机构。
各组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第一次筹备会议后7日内提出本组工作人员人选,经市委组织部确定后,于会议举行2个月前送大会筹备组。
第十六条 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总值班室。以市人大办公室为主组建,主要职责:传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处指示,负责大会各类会议的通知,保持与各代表团、政协会议总值班室和市委值班室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汇总各代表团会议和活动情况,答复有关询问等。
(二)秘书组。由市人大办公室和“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机构共同组建,主要职责:编写会议服务指南,制发会议各种证件,起草各类会议通知,提出各次会议主席台就座人员建议名单,承担大会期间各类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组织公民旁听工作,协助安排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代表团审议和听取意见等,收集和整理各代表团审议各项报告的意见,起草和修改大会各项报告、决议草案,起草大会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主持词,编核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等各类文件,印发会议文件和资料,保障会议电子报到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驻地网络布设的技术服务。
(三)组织组。以市委组织部为主组建,主要职责: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提出大会临时党组织组成人员人选,确定大会秘书处各组工作人员名单,编排代表和列席人员的座位号,代表及列席人员的报到及报到情况汇报,大会预备会议和各次全体会议的出席人数统计及报告,起草和修改选举办法草案、有关人事安排的说明、大会选举动员讲话并负责送审,印制候选人建议名单草案和选举票、报告单、统计表,收集和整理各代表团酝酿候选人的意见,起草监票人和总监票人建议名单,确定选举和计票工作人员,负责选票的统计、汇总等有关工作。
(四)宣传组。以市委宣传部为主,与市级有关新闻单位共同组建,主要职责:制订大会宣传计划,组织会前系列报道和会议期间的重要新闻报道,负责记者和播音员的联系和管理,安排记者采访,协调慈溪新闻网和慈溪人大网的网络宣传,落实会场内外的环境宣传和开幕式现场直播,组织安排军乐队及大会文娱活动。
(五)行政组。由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共同组建,主要职责:组织代表团前站工作,安排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的食宿、交通、医疗保健、食品卫生、通讯水电等,落实市人民大会堂内外的场景布置,采购和发放会议所需的有关物品,负责会议经费的预决算。
(六)议案组。以代表工作委员会为主,与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市政府办公室等共同组建,主要职责:负责代表议案、建议的接收和整理,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起草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保卫组。以市公安局为主,与市城管办、信访局等共同组建,主要职责: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维护代表驻地、会场和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的安全,发放驻地和会场车辆通行证,维持代表集体活动的交通安全畅通,维护代表团驻地和市人民大会堂周围秩序,接待和处理会议期间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会议设会场总协调人,由市人大办公室主任担任,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大会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的现场组织指挥,领导和协调会议现场各组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议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预算报告。
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要职责:收集汇总各代表团关于预算报告的审议意见,负责大会期间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落实工作,起草关于财政预算的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设立议案建议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提交的议案和建议。议案建议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由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人选,常委会会议通过。主要职责:审查代表提出的基本符合要件的议案,并提出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意见;审查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负责指导议案组工作,并起草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九条 会议举行20日前,市人大办公室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和协调,衔接市领导参加大会有关活动、提交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的时间、“两会”日程等事项。
第二十条 会议举行7日前,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应全部就绪;大会秘书处各组分别由组长牵头,召开工作人员会议,部署各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行2日前上午,大会筹备组负责人视察市人民大会堂会场和代表团驻地各项准备工作;市人大办公室和秘书组工作人员做好报到资料的装袋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举行前2日下午,大会筹备组组长主持召开代表中心组会务工作人员会议。筹备组各小组负责人通报小组筹备情况,提出有关工作要求。
当日下午,筹备组相关工作小组前站人员进驻代表团驻地,做好会前最后准备。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举行前1日上午,代表和列席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按时到驻地报到。
代表和列席人员的报到情况,由组织组及时汇总并报告大会筹备组组长。
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必须按各组工作要求,准时到驻地报到,开展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大会开幕前的重要会议和代表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举行前1日上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代表团召集人会议。
市委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大会秘书长拟任人选在主席台就座。换届时,常委会主任拟任人选在主席台就座。
市委领导和常委会主任的讲话稿由市人大办公室起草,其中市委领导的讲话稿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审定。
代表团召集人按代表团从左到右依次排列,大会副秘书长拟任人选和秘书处各组组长接召集人席位依次排列。
第二十五条 大会举行前1日下午,全体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开展活动。先由代表团召集人主持,传达召集人会议精神,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临时党小组组长。后由代表团团长主持,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议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等草案。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临时党小组组长的名单以及审议情况,应于当日下午2时前报大会秘书处总值班室。
在代表团活动期间,全体列席人员根据分组安排参加各团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会议期间,市委决定召开党员会议的,安排在代表团活动后进行,市委领导讲话,代表、列席人员中的党员参加。
市委领导的讲话稿和党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十七条 代表团活动或党员会议结束后,举行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主任为主持人,主任会议成员在主席台就座。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二十八条 预备会议结束后,主席团召开第一次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通过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四)通过会议日程;
(五)决定议案建议截止日期;
(六)通过议案表决办法。
有选举事项时,一并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主席团常务主席由市委领导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担任,换届时按照市委推荐人选的情况另行提名。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议案建议审查委员会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等组成,一般分四个单元进行:
(一)会议开幕,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
(三)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酝酿各项决议草案,表决各项决议和议案,会议闭幕。
第三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列入会议议程的报告和议案的说明,选举或通过人选名单,表决各项决议和议案。
每次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安排3至6次全体会议。
大会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按照执行主席分组名单依次担任,负责主持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处理会议进行中的有关事项。
会议的开始、休会及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宣布。
第三十一条 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先举行大会开幕式。
开幕式结束后,市长作政府工作报告,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分别向大会提交书面的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与政府工作报告一起,供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期间,根据日程安排,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举行若干次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关于代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情况的汇报,提出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提出各项报告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
(二)听取和审议通过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财政预算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提出关于财政预算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
(三)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通过监票人名单;提出总监票人名单草案,提交代表团酝酿,提请大会通过。
主席团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具体落实。
第三十三条 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两次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分别在第一次全体会议和第二次全体会议的次日上午举行;议案建议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安排在议案建议截止日的次日举行。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是大会审议报告和议案的重要形式。
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一般安排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各半天进行审议;其他各项报告和议案,一般安排2个半天的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应当按照大会确定的日程,安排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
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成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
根据实际需要,大会可以组织专题审议。
第三十五条 市领导和列席人员参加代表团和代表小组的审议活动,应当按照大会确定的日程有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代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应派熟悉工作情况、能够代表本部门准确回答问题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凭秘书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具体方案由“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提出,经大会分管副秘书长同意,由秘书组会同行政组落实接待工作并通知代表团。
各项工作报告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各项报告的修改稿及其说明,由报告人负责审签,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
第三十七条 秘书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和专项决议草案,经大会秘书长审签、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印发代表酝酿讨论。
第三十八条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程序如下:
市委负责组织工作的领导受市委委托,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连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或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推荐的宁波市人大代表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或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提请大会选举。
第三十九条 换届选举一般分两次全体会议进行:
(一)选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选举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宁波市人大代表。
第四十条 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组织组起草,主席团会议提出,交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大会表决。
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当选。
第四十一条 大会选举前,代表团各推选监票人1名,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会议通过。主席团提出总监票人名单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和表决过程进行监督。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其他代表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包括另选他人的名单及其得票数),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二条 大会最后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一般如下:
(一)通过大会各项决议及其他应表决事项;
(二)市委书记讲话;
(三)举行大会闭幕式。
在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新当选市长作任职讲话。
第五章 会议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会议文件一般分为正式文件、参阅文件、白头文件、参考资料等。
正式文件是指列入会议议程的文件;参阅文件是指未列入会议议程、但需要提供代表阅读的文件;白头文件是指经大会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印发会议的有关文件;参考资料是指由提出报告和议案的单位提供的相关背景资料。
上述文件由秘书组负责核稿、报批和印发。未经大会分管副秘书长同意,不得向会议分发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四条 大会的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的主持词,由秘书组起草,经大会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提前一天送会议主持人。主持词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出席情况、会议的议程、需要特别说明的重要问题等。
市委书记在大会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稿,由市委办公室起草。
有关选举工作的说明、动员讲话、名单、选举票、报告单、统计表等文件和资料,由组织组负责起草、送审、印制和分发。
第四十五条 大会预备会议在市人民大会堂举行,主持会议的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主席台就座,其他代表在一楼会场中、右两区就座,列席人员在一楼会场左区和二楼就座。
第四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在市人民大会堂举行,主席台幕底正中挂国徽,两旁各置5面红旗,主席台沿口上方挂会标。
大会举行各次全体会议时,大会执行主席在主席台前排就座,主席团其他成员和不是主席团成员的市领导等在主席台按席签就座。一楼会场中区、右前区为代表席。列席人员在一楼会场左区和二楼前区对号入座。二楼后区右侧为旁听席。有选举任务的全体会议,列席人员在二楼就座,市政协委员不列席。
各次全体会议主席台的席次图由市人大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提请会议举行前1个月的主任会议审定,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分发。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一般安排在市人民大会堂三楼一号会议室和代表团驻地举行。
主席团常务主席在主席台就座,主席团其他成员按姓名笔划顺序在两边依次就座,不是主席团成员的市领导和大会副秘书长等按席签就座。
第四十八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一般安排在代表团驻地召开。
第四十九条 大会新闻报道工作应当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市委批准的计划进行。
报道要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会议的进程和主要情况。
关于大会开幕、闭幕等重大消息的新闻稿以及社论等重要稿件,须报请大会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信访局应在会议举行1个月前,会同有关部门,就大会期间的信访工作作出安排,并制订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在大会期间形成异常访的情况,要加强预测和防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对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保卫组负责制订预防和处置预案,并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和处置进行统一指挥。
第五十一条 行政组应本着务实、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对会议的后勤保障作出全面安排,为代表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
会议期间,代表到市人民大会堂出席会议在驻地集体乘车。
第六章 会后的有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经大会秘书长签发后,由宣传组交新闻媒体公布。
大会选举结果,由主席团发布公告,经大会秘书长签发后,由宣传组交新闻媒体公布。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大会通过的各项报告,经报告人签发后,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送《慈溪日报》及时刊登。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工作委员会及时研究并拟订交办计划。
交办计划经主任会议同意,由代表工作委员会牵头召开交办会,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单位具体落实。
对重点建议,应进行重点交办。
第五十四条 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市人大办公室及时整理并函转“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第五十五条 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名单和报告等文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核定,由市人大办公室汇总编辑、统一印发。
大会文件的电子文本应及时上网加载。
第五十六条 大会闭幕后,代表不带走的文件和资料由秘书组统一回收、集中管理,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大会秘书处各组应于大会闭幕后的10天内,将会议各种文稿的原稿、修改稿、正式稿,以及各种名单、选票、会议记录和影像资料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