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3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潘省办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慈溪市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潘省办辞去慈溪市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
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各镇人大主席团、人民政府,
市人大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
属单位,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