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潘省办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初审报告
2019-05-29 阅读: 893

2019年4月4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内司工委主任 陆 漫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市十七届人大代表潘省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内司工委会同代表工委对潘省办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了审查。经初审,我们认为,鉴于目前已有相关证据证明潘省办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为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许可对市人大代表潘省办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上述意见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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