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调研发现,当前部分区域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仍呈高发态势,亟需予以重视。近三年市检察院累计受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62件,涉案人员104人,并呈现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一是涉案主体共性明显,犯罪隐蔽性大。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犯罪主体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是导致环保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同时,犯罪分子多选择处于监管盲点的偏僻路段开设致污点,以私自挖掘暗管、渗井或修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备掩人耳目,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打击。
二是案发罪名比较集中,作案地域性强。司法实践中,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所涉罪名集中于污染环境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此外,该类犯罪地域特点明显,如污染环境案件多案发于微型企业、家庭作坊较多的乡镇;非法狩猎案件多案发于近海涂湿地乡镇;非法采矿案件集中于矿产资源丰富的乡镇。
三是犯罪方式简单粗暴,危害后果严重。犯罪分子多采取成本低廉、简单粗暴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而不顾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该类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广泛的、长期的和不可逆的。
(市检察院 姚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