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9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5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楼雪聪所作的《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以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为契机,全面推动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严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底线,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指出,当前我市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包括食品安全总体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有待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待深化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依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一是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狠抓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属地管理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严密监管链条、下沉监管力量。充分发挥食安委统筹领导、食安办牵头抓总作用。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投诉咨询、执法信息、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加强行刑衔接,始终保持对风险隐患的有力管控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重视基层食品安全网格作用发挥。二是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落实。加大对食品生产、贮存、流通等经营企业和农业种植养殖户的培训力度,不断强化其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原料控制、成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贮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包装、餐具消毒等各类规定,努力实现源头能追溯、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应跟踪、责任必追究。三是要强化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和市场快检点建设,实现既有检测资源利用和信息共享最优化。建立背靠背检测制度,保证检验活动公正、客观,检验结果及时、准确。推进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通过先试点后推广,努力构建覆盖全域全过程,涵盖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流通消费全环节的统一电子追溯信息平台。
二、综合整治食品生产经营突出问题。一是要持续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推进“三小一摊”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临时农贸交易点、学校、工厂企业集聚区及建筑工地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力度,推动对农村家宴、学校食堂等高风险餐饮单位实施全方位监管和远程视频监控。推进网络订餐经营主体动态监管,加大餐具清洗消毒企业、一次性外卖餐具、冷链食品的监管和抽检力度。建议政府专门就分类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清单,明确整治内容和整治时限,逐项加以落实,力求解决一批食品安全领域的隐患和问题。二是要加强农业种植养殖环节监管力度。严格农产品质量标准,严查严打农渔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等问题。加大对耕地、水源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力度,从源头上做好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原料的安全控制工作。落实牛、羊等畜禽屠宰监管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三是要着力助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加大食品产业扶持力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加快放心食品工程、品牌地产食品、食品产业化和连锁化建设,深入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餐饮特色示范街和示范区等创建工作。
三、深化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一是要继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结合“七五”普法要求,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把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教育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二是要把食品安全法治约束和道德教化结合起来。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和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保障食品安全的道德责任感,牢牢确立“做食品是个良心活”、“自己不能吃的决不能卖给别人吃”的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三是要着力打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大格局。及时准确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及必要的工作信息,提高食品安全工作透明度。发挥食品生产经营及种植养殖领域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规范自律。完善食品安全不良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深化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扩大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咨询。注意引导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信息发布的正面宣传行为。注重食品安全的正向引导和反向警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做到每打击一起,教育一批。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政府认真研究处理,并就分类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清单,于12月15日前将清单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根据清单进行挂号督办。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分类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在征求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意见后,于2019年8月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