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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若干意见
2008-12-19 阅读: 761

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若干意见

  (2007年11月27日慈溪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了解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受理人大代表对我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联系,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和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提供服务。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围绕审议议题开展调查、视察等活动,了解工作情况,为大会期间的审议做好准备。

  第四条  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题以及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可将草案印发有关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对常委会审议议题比较了解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发表意见。

  第五条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时,可邀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就我市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举行座谈会,通报情况,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选区和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人大代表有效地履行职务。

  第八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主要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分别实施。按照确定的人大代表联系名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联系活动。每年至少联系一遍。主要听取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意见;了解人大代表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人大代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等。联系过程中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可形成书面材料,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整理汇总,编印《代表反映》,经常委会领导审阅后,送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九条  直接受理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条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重要来信来访应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和批办,依法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常委会会刊等资料,通报常委会工作,提供人大工作信息,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指导各镇、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搞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总结交流开展代表活动的经验,定期表彰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和代表活动积极分子,充分调动人大代表议政督政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常委会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具体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代表工作情况。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相互配合,共同为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当好参谋,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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