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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代表约见办法
2008-12-19 阅读: 855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代表约见办法

  (2007年11月27日慈溪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约见由所在市人大代表中心组或小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申报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初选,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择日进行。

  第三条  人大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约见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和常委会领导。

  (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

  (二)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政府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中需迫切解决的一些问题。

  第四条  凡涉及与代表本人或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不得列入约见内容范围。

  第五条  约见议题确定后,有关市人大代表中心组或小组,要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多种形式,了解选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根据约见议题,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参加约见的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和常委会领导,并在约见日前将书面材料及时送达有关领导审阅。

  第七条  约见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被约见的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应如约参加约见活动,并认真听取和回答代表反映的问题。如约见中涉及国家机密,人大代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八条  约见活动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整理约见内容,将主要情况编写成《代表反映》,经参加的常委会领导审阅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领导参阅。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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