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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3-08-08 阅读: 816

20136月25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张建程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下面,我就《关于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起草情况作一说明。

  一、起草目的

  司法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历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司法监督工作,并努力通过多种途径来加以有效落实。2002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慈溪市司法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和工作情况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出台后,为加强和规范司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71月1,监督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人大依法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之间的关系,也对地方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由于监督法没有对“个案监督”作出明确规定,《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也于2009年11日被废止,致使司法监督的具体操作性规定需要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来加以规范和细化。本草案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增加了特定案件备案的内容。增加这一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在司法监督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具体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实行特定案件备案,有利于我们从丰富的个案中,抓住一些比较突出、影响较大的具体案例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原因,督促司法机关从制度层面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这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监督法精神,增强司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起草过程

  草案的起草工作是从今年4月中旬开始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借鉴了宁波及兄弟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同类规定的基本精神。形成初稿后,常委会分管领导组织法工委作了多次专题讨论。510日,组织召开由各司法机关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针对座谈会提出的30来条修改意见,法工委逐条进行分析研究,重点围绕如何增强报告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后,根据5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精神,又对草案第十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四项作了修改。最终形成今天的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包括五个方面:

  (一)关于司法机关的界定。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仅指法院,一般指法院和检察院,广义还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草案采用了广义的概念。这主要考虑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双重性质。由公安局、司法局报告重大工作情况,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完整的诉讼环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和监督。

  (二)关于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范围。草案第三条规定,重大工作情况报告是指重要文件报送、特定案件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三个方面。其中:

  重要文件报送方面。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草案增加了“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内容(第五条)。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是指法院、检察院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和制度上所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建议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所提出的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或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有严重违法情形,依法予以纠正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数量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和针对性,有利于从中了解共性的问题。2012年4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也明确要求,市检察院发送的监督意见及其书面回复应分别抄送市人大法工委。一年来,法工委收到市检察院报送的纠正违法通知书7件以及市公安局书面回复5件,较好地推进了检察监督意见的跟踪落实。这次对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相关回复的报送以制度形式作出规定,是对审议意见的巩固和提升。

  特定案件备案方面。第六条至第十条,是本草案的主要内容。由于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数量庞大,草案不求面面俱到,而是突出重点,突出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比如,要求法院报送的判决无罪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再审的案件,都是一些数量较少但影响较大的案件。要求检察院报送的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无罪不捕”的案件、抗诉后改变原判决结果的案件,可以有效反映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情况,以及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等情况。草案同时增加了公安机关报送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的重要信息的内容,主要是指以信息快报方式报送的群体性案(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破案等情况,有利于我们及时了解社会治安的总体情况。草案第十条明确了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报送范围,将涉及群体性信访和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涉及人大交办的重要信访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纳入需要报送的特定案件之列,有利于人大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

  重大事项报告方面。草案第十一条,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了第一、第二两项,力求内容更加全面。

  (三)关于重大工作情况的报告方式。草案第十二条规定,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可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本格式,采取一文一报、一事一报的方式。重要文件的报送继续按现有报送对象和范围报送。特定案件按月报备的法律文书,一般要求系各诉讼环节作出实体处理的结案法律文书,如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起诉书,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不能详尽阐述的内容,可附送相关情况说明。重大事项报告除报告文本外,对当事人已作出相应处理的,应附相关的处理文书。这些规定,基本都兼顾了操作上的灵活性、时效性、便利性。

  (四)关于办理机构的确定。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各司法机关的办事机构负责重大工作情况的报送,具体是指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办公室和市公安局的指挥中心。市人大法工委具体处理与规定有关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对司法机关报送的重大工作情况,法工委进行登记整理,并将电子和书面文本分别按规定建档。

  (五)关于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处理。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法工委对备案的重大工作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参照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

  以上说明,请连同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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