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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4-12-03 阅读: 1596

20149月28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办公室主任  陈新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也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市人大办公室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及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了《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下面,我就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修订的必要性

  20037月25,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7年11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规范化简称的要求,将规定全称修正为《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的修订和实施,对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市重大事项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合现实需要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够全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不够完善,对决定、决议落实的监督措施不够有力,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与此同时,20131029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并规定本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的实施,为我市重新作出合理修订提供了新的依据和契机。

  此外,尚有三方面因素促成了本次修订:

  一是人大代表有建议。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阶段,有不少代表建议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二是督导组及常委会领导有要求。为推进人大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必须对原来的规定重作修订完善。

  三是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有需要。重新修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组的具体整改措施纳入整改计划,下步必须根据教育实践活动的时间节点及时组织实施。

  二、具体修订内容

  草案共十九条,相比2007年的修订案增加了3条。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重大事项的定义。参照宁波的《办法》,将重大事项的定义确定为五大文明建设(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同时增加“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这三个限定词。(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原则。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草案第三条)

  (三)关于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主要分三种类型:

  一是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将原规定第三条调整为第四条(以下依此类推),同时将原规定中的第三条第五项调整到第五条第十一项,新增一项作为第二项,即:根据中共慈溪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草案第四条)

  二是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具体涉及到草案第五条,有较大修改。主要是参照宁波的《办法》,将原规定的15项调整到现在的22项。具体包括:

  1.新增7项。即:第二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第五项: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情况;第六项:镇级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情况;第八项: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第十项: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建设、运行情况;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生态市建设情况,大气、土壤和重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及执行情况。

  2.原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五项分别并入现第三项、第九项。

  3.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从原规定的第八项调整为第十四项、第十五项。

  三是应当在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主要涉及草案第六条。原规定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第二项。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的设立。

  (四)关于提请审议的形式和程序。

  在形式方面:一是对原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个别文字作了必要修改;二是将提请形式由原来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调整为议案或报告,去掉了建议书这种形式。(草案第七条)

  在程序方面:将原规定的第十一条分解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同时新增两条作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主要是在议题内容、时间节点、议案撤回、主体升格等方面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环节更加清晰。(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关于决议决定的跟踪监督。将原规定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为第十七条,责任更加明确。

  三、有关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规定后,请市政府同步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以保证规定的贯彻实施。

  以上说明,请连同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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