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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5-02-02 阅读: 1531

  201411月28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执法检查是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正确实施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法工委起草完成了《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下面,我就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过程

  前阶段,法工委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要求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于10月中旬作了起草工作安排,明确了人员、任务和要求。此后,依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省监督条例,借鉴天津、深圳、苏州及上海松江等地的做法,在10月下旬形成了初稿。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于115日形成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形式,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各镇、街道人大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集到的20余条意见建议,法工委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

  二、主要内容

  草案依据执法检查的基本做法,设总则、计划、实施、审议、附则五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执法检查的主体。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据此,草案第二条规定“执法检查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同时,为保证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草案第九条,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予以了细化和明确。

  (二)关于执法检查的范围。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规定,草案第四条规定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部分地方性法规。同时考虑到一些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较多,以及省、宁波市根据法律授权制定配套规定的情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整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多部法律、法规规范同一事项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实施情况一并进行检查。”这样规定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点、面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突出了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按照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目前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的做法,草案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范。第十条规定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在执法检查实施前一个月将实施方案印发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增强了对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约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执法检查的内容和检查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明确。第十八条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程序进行了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研究处理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公开。

  (四)关于联动和委托开展执法检查。由于执法检查涉及面广,市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对各个地方都进行检查草案第十六条依照监督法和省监督条例作出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部分镇开展执法检查。同时第二十四条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或者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的报告程序予以了规范。

  (五)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需要重点解决的具体问题,可以作为审议意见的内容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检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予以修订或者废止。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完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

  (六)关于跟踪检查。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是执法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切实提高监督实效的一项重要监督形式。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关于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监督检查。

  以上说明,请连同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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