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镇、街道人大的工作联系,切实提高全市人大工作水平,根据地方组织法、省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镇人大主席团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与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讨论涉及镇、街道重要工作时,邀请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听取建议、意见,进行商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应邀请有关镇人大主席团和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同志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镇人大主席团、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主持代表视察和进行专题调查。
第六条 建立镇、街道人大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征询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建立镇、街道分片活动制度,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探讨问题,研究工作。
第八条 建立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汇报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街道人大工作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第九条 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专职委员联系镇、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一)加强与镇、街道人大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安排;镇、街道人大也要主动与主任、副主任、委员互通情况。
(二)镇、街道人大组织重大的活动应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同时,可视情邀请联系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三)镇、街道人大的重要文书,包括计划、总结、规范性文件、司法、执法文书、重要案件查处决定以及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的规定等,在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同时,抄送联系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四)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季度至少应安排一个工作日到联系镇、街道走访,了解、指导人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帮助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镇召开人代会,常委会联系领导一般应参加。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到市人大机关联系工作的镇、街道人大干部,要主动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对于他们请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重要问题要及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或请示上级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