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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与镇、街道人大工作联系的若干意见(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5-02-02 阅读: 1563

201411月28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代表工委主任  陆慧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乡镇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和基本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镇、街道人大的工作联系,切实提高全市人大工作水平,市人大代表工委根据地方组织法、省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了《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与镇、街道人大工作联系的若干意见(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下面,我就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修订的必要性

  200711月27,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与镇、街道人大工作联系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实施,对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与基层人大的工作联系和指导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合现实需要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称谓不够规范,有的内容不够明确;二是需要贯彻落实最近出台的《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三是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需要对《意见》作出修改。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已将这个《意见》的修订完善作为具体整改措施纳入整改计划。

  二、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后草案共十条,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修订的依据。将《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意见》列入本草案的有关依据(第一条)。

  (二)规范了有关的名称。将“街道人大工委”修改为“市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将“专职常委”修改为“专职委员”。

  (三)明确了联系工作的四项制度及具体要求。明确“建立镇、街道人大工作例会制度”(第六条);增加镇、街道分片活动制度及内容,规定“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探讨问题,研究工作”(第七条);增加了听取街道人大汇报制度的时间要求,规定“每年至少一次”(第八条);明确“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专职委员联系镇、街道人大工作制度”(第九条)。

  (四)增加了主任、副主任、委员联系镇(街道)人大的具体内容,明确 “镇召开人代会,常委会联系领导一般应参加”(第九条第五款)。

  (五)个别内容文字作了修改。第三条删除“法律监督被监督”和“工作监督与被监督”;第五条删除“及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和“及主任或副主任”;第九条将“常委”修改为“委员”;第九条第二款增加“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第九条第四款将“联系常委”修改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并将“加强信息、资料交流,并重视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简化为“指导人大工作”。

  以上说明,请连同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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