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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的若干意见
2015-02-02 阅读: 1599

2014年1128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主要是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受理人大代表对我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联系,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提供服务。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围绕审议议题开展调查、视察等活动,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有关意见,为大会期间的审议做好准备。

  第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组织代表参加讨论,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第五条  常委会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建议督办等活动时,邀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根据需要,常委会可以就我市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举行座谈会,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加强与人大代表的选区和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人大代表有效地履行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根据代表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代表培训。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建立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主要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委员组织实施。按照确定的人大代表联系名单,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开展联系活动。每年至少联系一遍。主要内容是:听取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意见;了解人大代表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了解人大代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督促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发挥应有作用等。联系过程中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可形成书面材料,交由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整理汇总,作为闭会期间的建议,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或者编印《代表反映》,经常委会领导审阅后,送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条  受理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重要来信来访应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和批办,依法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及时向人大代表寄送常委会会刊等资料,提供人大工作信息,通报常委会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要情况通报会,向人大代表通报“一府两院”工作。

  第十三条  常委会指导各镇、街道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搞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总结交流开展代表活动的经验,定期表彰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知政督政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以代表身份,自觉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学习、调研、视察、联系选民等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常委会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具体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主任会议汇报代表工作情况。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相互配合,共同为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当好参谋,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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