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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的若干意见(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5-02-02 阅读: 1679

201411月28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代表工委主任  陆慧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广泛联系代表,做好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发挥代表的整体作用,对推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市人大代表工委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完成了《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若干意见(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下面,我就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重新修订的必要性

  200711月27,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若干意见》。《意见》的修订和实施,对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做好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服务和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合现实需要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称谓不够规范,法律法规与上级文件对联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代表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同时,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阶段,有不少代表建议常委会要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已将这个《意见》修订作为具体整改措施纳入整改计划。

  二、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后草案共十五条,修订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修订的依据。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决定》列入本意见的有关依据(第一条)。

  (二)丰富了有关联系内容,规定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代表参与常委会会议的内容,“组织代表参加讨论,听取代表意见建议”(第四条);邀请代表参加的活动增加了“代表建议督办”(第五条);增加了代表培训内容(第八条);联系代表的内容增加了“督促人大代表认真履职,发挥应有作用”,联系过程中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增加了处理方式,“作为闭会期间的建议,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第九条);增加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要情况通报会,向人大代表通报一府两院工作”等内容(第十二条);增加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以代表身份,自觉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学习、调研、视察、联系选民等各项活动”(第十四条)。

  (三)个别内容文字做了修改。如第六条,删除“通报情况”;第九条,将“广泛”修改为“经常”;第十条,删除“直接”,将“申诉和意见”修改为“意见”;第十三条将“议政督政”修改为“知政督政”。

  以上说明,请连同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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