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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镇级财政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09-18 阅读: 796

2017年53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镇级财政管理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镇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镇级财政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

  二、镇人大主席团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不虚列预算的编制原则和预算改革要求,如实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依法编制本级政府综合预算草案;控制超越财力安排建设。

  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本级政府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当年度预算报告及预算草案和上年度决算报告及决算草案,接受初步审查,并根据初审意见对草案和报告进行修改、补充。

  四、镇人大主席团可邀请专业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成立财经监督小组,对预、决算报告及预、决算草案进行初审。预、决算报告及预、决算草案经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后,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五、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认真组织代表审议预、决算报告及预、决算草案,积极引导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同时组织部分代表专题审查大额资金收支项目。

  六、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中向镇人大主席团报告本镇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经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查,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镇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镇人大主席团,经镇人大主席团初步审查,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八、镇人大主席团可采取组织代表视察、专项调查等形式,对本镇预算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形成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交镇人民政府办理,必要时可将结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九、镇人大主席团应积极完善镇级实事工程项目代表票决制度,加大对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实事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对决算超预算较大或单项支出增减较大的项目,镇人民政府应向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具体说明。

  十、镇人大主席团应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政府性债务控制相关指标规定,同时按规定审批,并向镇人大主席团或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一、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镇人大主席团应结合财政预算和决算监督工作,听取全镇国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加强监督。

  十二、镇人大主席团要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细化公开内容,增加透明性,让人民群众知情,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听取和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代表审查和监督。

  十三、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闭会期间,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镇人大主席团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认真整改,及时答复。

  十四、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经常分析镇财政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建立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镇人大监督。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财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镇建立健全财政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镇财政的预决算编制和预算调整;定期检查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镇财政进行审计,指导镇财政的内部审计,提高镇审计质量。做好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十五、各镇人大主席团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具体的规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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