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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办法
2017-09-18 阅读: 761

(2017年8月8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管理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3号)、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党办〔2017〕66号)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纳入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且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度可以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三条  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四条  对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应从每年8月至9月开始,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公开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15日内,市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筛选,并在此后15日内,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研究和完善论证,拟定初选建议项目。

  第六条  初选建议项目拟定后15日内,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形成初选项目。

  初选项目进入慈溪市民生实事项目库。

  第七条  市票决制工作领导小组在初选项目形成后15日内,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形成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

  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在形成后30日内,依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等相关会议讨论研究,最终按照20%-30%的差额比例,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为候选项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八条  候选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每年年初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应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相关要求等,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书面印发代表。大会安排必要时间,交由代表审议。

  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代表审议时可以向其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

  第九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投票表决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再提请全体会议审议,过全体代表半数始得通过。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十条  民生实事实施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以大会主席团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15日内,形成项目建设计划书,明确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预算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加强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督促检查,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实施的季度进展情况和中期情况。如需调整支出,应当经市人大财经工委审查;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当及时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同意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项目联系代表,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监督、专题询问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通过按项目建立代表监督小组等形式,推进项目实施,评估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在接到项目建设计划书后15日内,制定代表联系监督民生实事项目方案,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  每年的民生实事项目完成后,应当接受人大代表的视察和测评,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测评前,市人大常委会应将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政府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对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市委,纳入年度相关工作考核。

  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向人大代表作出解释与说明。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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