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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暂行办法
2017-09-18 阅读: 813

2017年88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依照代表法、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代表出席市人代会,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代表履职管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大代表工委牵头协调,市人大代表各中心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配合落实。

  第五条  代表履职管理采取代表履职登记和积分制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分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积分情况作为代表推荐连任和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由市人大代表工委负责统筹,市人大代表各中心组组长具体管理。代表履职档案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出席市人代会和审议发言情况;

  (二)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所在镇人代会情况;

  (三)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四)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情况;

  (五)参加市人大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情况;

  (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情况;

  (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八)其他履职情况。

  代表应当在《代表履职记录本》如实记录履职情况,并在市人代会闭幕或闭会期间的活动结束后7日内,在浙江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及时完成履职情况登记;每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将年度履职情况登记表交由所在市人大代表中心组组长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代表履职情况的备案工作,由活动承办机构于市人代会闭幕或闭会期间的活动结束后7日内完成,并报市人大代表工委。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各中心组、代表小组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一般应提前7日通知代表。

  代表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告知市人大代表工委及所在镇、街道人大。

  第九条  代表不自觉履行代表职责或者违纪违法的,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一)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市人大代表工委书面告知代表本人并抄送其所在镇、街道人大。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或市人大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活动的;

  2.连续2年未领衔提出议案、建议的;

  3.未按计划向选区选民述职的。

  (二)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进行告诫谈话。谈话内容抄送代表所在镇、街道人大。属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1.违反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妨害公正司法,造成负面影响的;

  3.年内未参加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

  4.连续3年未领衔提出议案、建议的。

  (三)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约谈应被劝辞的代表。

  1.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2.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连续2年未参加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

  4.连续4年未领衔提出议案、建议的。

  代表因相关情形,须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者终止代表资格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市人代会或不能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应当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无法提前办理的,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后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到会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无故缺席。

  不能出席市人代会各次全体会议以及代表团集中审议等活动的,须由代表所在代表团团长向大会秘书处组织组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不能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代表各中心组、代表小组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须向会议或活动的召集人书面请假。

  代表因患病或出国出境等原因导致缺席会议和活动的,须向市人大代表工委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出入境证明。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市人大代表。其中,职务代表依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管理。

  镇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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