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
2009-07-07 阅读: 1319

  

  

              (2009年6月16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主任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6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志成所作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近几年来加大了治理力度,部分水域环境得到了改善,水质恶化的势头有所遏制。同时指出,当前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仍任重道远,主要是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河道水污染形势不容乐观,工业污染仍然比较突出,污染治理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节水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依法履行职责力度不够。为进一步推进“一法一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水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清醒地看到我市水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要加强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积极探索有效的宣传机制,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节约用水和治理污染的自觉性,为改善水环境质量、保证水环境安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

  水污染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要明确职责、服从大局、步调一致、团结治污,切实做到计划统一安排,资金合理配置,监督手段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确保防治工作协调有力,管理工作长效有序。同时,要强化考核,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责任考核与激励机制,把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与地方发展和干部实绩挂钩;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调动镇、街道、村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市、镇、村、群众联动的良好工作体系;要保障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经费,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抓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议市政府对主要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开展一次专题研究。一是确保水库水质。市环保、水利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蓝藻爆发,保证饮用水安全。二是加快推进饮用水源上游村庄生活污染治理,解决治理后污水出路问题。三是坚决取缔非法违规项目。加大对上林湖上滩头无证无照小餐饮的联合执法力度,巩固执法成果。及早重视和制止发生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非法违规项目,抓紧研究横河梅湖上游香格里杨梅观光园餐饮等污染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四是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制订生态补偿政策,以利于减轻饮用水源上游污染。

  (二)抓好城河治理。一是控制污染源,推进横河相士地区域轴承油污染、城区小印花行业、三产行业等的整治,加大对面广量大的小规模污染源整治和取缔力度;二是截污纳污,完善城区截污管网,提高污水纳管率;三是促进水体流动,有序推进河道的疏浚整治、姚江等外来水源的补给、已治理河道的逐步环通等工作。

  (三)抓好市域污水治理一期工程建设。一是要掌握市域污水主管网及镇级支管网铺设的现状,评估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科学核算工程投入及运行费用,优化工程建设和运作模式;二是兼顾市、镇财政现状和镇级层面工作积极性,推进各地加快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块污水管网建设,引导企业等用户积极纳管,同时,市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的纳管加强技术指导;三是健全全市排水管理体系,组织力量制订污水管网接管配套政策,为工程建成后早日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四)抓好农村污染治理。在试点基础上,优化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好的模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治理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科学合理规划养殖业,建立生态型养殖场,加快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和平衡施肥技术,提高农民特别是散户农民的意识,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农药污染。

  四、依法行政,加强监管,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

  抓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排污缴费等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慈溪水资源现状,优化产业结构,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用水、节水的关系。加强对杭州湾新区漂印染园区企业生产和污水处理厂运作的监管,努力消除环境污染。加强“一法一条例”的实施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偷排漏排等行为的查处和对“十五小”、“新五小”行业的取缔工作,努力做到有污必治、治污必清、排污必究,对构成犯罪的重大环境案件,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增强政府的监督执法能力,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保证正常的执法经费,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公正廉洁的环境执法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加强基层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探索基层自治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切实制止违法占用水域行为。

  以上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请市政府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在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意见后,于9月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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