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2-11-19 阅读: 1096

2012年93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28月23,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长所作的《关于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指出,当前我市在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方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尚待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凸现,文物保护财政投入仍显不足,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相对短缺。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更加深入地开展文物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和文物知识普及,重视发掘、展示文物的历史文化和艺术科学价值,发挥文物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独特作用。要通过各种媒体、网络及现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加强对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科学规划,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编制文物保护相关专项规划,并融于文物所在地整体建设之中,把文物保护与旅游、教育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将《上林湖越窑遗址总体保护规划》等各项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文物保护区、居住区、旅游区、基础建设等,使文物保护工作与群众生活、城市发展统一起来。对一时无法解决的矛盾,要坚持“保护为主”的文保方针,把文物保护放在开发建设之前,确保文保单位的完整和安全。

  三、加大投入,保障文物保护资金需求。要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和市委加快建设文化强市打造人文慈溪的决定精神,建立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经费和文物征集奖励经费,使文保经费能较好地满足文物的征集、保管、陈列、修缮等需求,确保全市境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无险情、无安全隐患;加大文物征集力度,不断充实馆藏文物。加强对文物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用好用实,充分发挥资金效益。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规范社会资金和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等工作。

  四、完善机制,加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文保队伍建设,适当增加文保力量,并将文保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吸引更多的人才投身于文保事业。加强对现有文保人员的培训,扩大对外交流渠道,努力提高文保队伍的整体素质。抓好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和文博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热心群众、中小学生等加入到志愿者队伍,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投身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五、采取措施,有效保护文物安全。要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认真排查全市文物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整治的长效机制。一是研究健全文保单位(点)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的职责和责任,形成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系统协调、奖惩配套的文物保护责任体系,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落实。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破坏文物的行为,加强有关区域巡查和技防设施建设,有效制止古窑址、古墓葬非法盗掘现象。三是对通天楼、双河堰等急需修缮的文物要抓紧时间、及早修复,防止文物进一步损坏;对尚有居住者的文保单位,如马宗汉故居等老民居,要通过产权置换、政府收购等方式将居民迁出文物保护单位,以更好地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四是进一步强化对馆藏文物的管理,建立起严格的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防止文物损坏;要利用新建博物馆的契机,完善文物保管条件,增强安全监控防火等技防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政府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在征求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意见后,于2012年12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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