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5-11-26 阅读: 809

  (2015年109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6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59月22,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农办主任胡惠群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我市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同时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对改革的思想认识还不尽统一,改革程序还有待规范,后续管理尚有待加强。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市、镇两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增强深化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调动好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着力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严格把握重点环节。一要合理设置股权。结合我市实际,原则上只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两种股权,并坚持以“人口股”为主、“农龄股”为辅统一设置基准。个别村可视情作出适当调整,但应当限定调整幅度。股权管理应以静态管理为主,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同步预留动态管理口子。二要依法界定成员。享受对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执行,坚持男女平等。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把握“宽接受、广覆盖”原则,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尽可能让更多群众共享改革成果。三要做深做细社员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平稳有序推进改革。

  三、不断完善运行机制。一要规范股权收益分配。制定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明确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的提取比例,规范股权分红报批程序,不得在无净收益情况下分红。二要建立股权流转交易机制。在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上,积极赋予并落实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的转让、担保、退出等权能。制定股权流转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明确股权继承、转让、抵押、担保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将农村股权流转纳入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培育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担保等中介组织,积极探索股权交易途径。三要规范经营管理。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织机构,建立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继续执行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展“三资”管理标准化建设。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全体股东的监督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管。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政府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在征求市人大农业农村工委意见后,于2016年1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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