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陈彩莲
请求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07年3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陈彩莲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陈彩莲提出的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