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杏会
辞去慈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王杏会向市人大常委会请求辞去慈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接受王杏会辞去慈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