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方若波
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因调任行政机关工作,方若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求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接受方若波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