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王炳耀等辞去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08年11月27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调任行政机关工作,王炳耀、许信龙向市人大常委会请求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接受王炳耀、许信龙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