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变动,黄贤宏向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接受黄贤宏提出的辞去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慈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