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已决定接受黄贤宏提出的辞去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审议,决定王松来副院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