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陈新昌、范淑珍向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新昌、范淑珍提出的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慈溪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