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8-12-19 阅读: 1633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8年5月29日在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施佰尧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我委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执法检查采取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即执法调研于4月上旬进行,由龚建长副主任带队,检查组部分成员分别听取了市公安局、暂口局、周巷镇及湖塘新村、三北镇及徐福村、浒山街道及西洋寺社区、市计生指导站、人民医院、妇保医院的汇报,并赴江北、余姚、奉化学习考察。第二阶段即集中执法检查于4月28日进行,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首先听取了市人口计生局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行情况的汇报,然后分两组,分别由龚建长、孙根德两位副主任带队,实地检查了新浦镇及神马集团、观海卫镇及城南社区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   现在,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我市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自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市政府及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努力巩固和稳定低生育水平,人口增长继续得到有效控制。2007年,全市共出生7159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48‰,计划生育率为97.04%,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5.01,均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值得肯定的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切实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多年来,市镇两级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改革完善人口与计生目标责任制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建立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调小组、计划生育宣传联席会议、计划生育执法协调会议等制度,形成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计生队伍建设,严格实行持证上岗、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03年以来全市无计划生育侵权行为发生。二是加大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03年以来,共查处违法生育案件776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27件,征收社会抚养费2382.73万元。三是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专项行动。市人口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加强配合,完善引产审批和定点制度,实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引产有奖举报办法,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预防和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   (三)强化服务,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一是围绕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目标,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和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有效开展以孕环情监测、妇女病普查为主要内容的“两测五查”服务活动。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完成市计生指导站标准化、规范化改造,建成2个标准化的镇级中心服务站,抓好村级计生服务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建工作,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是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规定,实施多元化奖励、多层次保障,镇村两级积极实施配套奖励优惠措施,充分调动了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四)突出重点,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实行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做法,建立健全经费投入、手术费结算、综合治理和考核责任等制度,基本形成流动人口“一盘棋”的管理服务格局。2004年10月,我市加强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做法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会议上作了介绍并得到肯定。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我们也发现了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有些还比较突出,主要是: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受传统观念等影响,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要求仍存在矛盾。早育、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和非法收养现象有所抬头,近年业我市计划生育符合率有所下降。二是工作方式与人口计生工作及政策法律要求还不相适应。不少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在新形势下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能力还比较弱,同时违法生育行政处罚调查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执法效果。三是“十一五”期间,我市即将迎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大量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而根据现有政策,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胎,这将导致我市政策内生育率上升,低生育水平反弹的压力较大。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目前,我市暂住人口中育龄妇女达30余万人,超过了户籍人口育龄妇女数,其中绝大多数处于生育旺盛期,生育观念相对落后,工作场所、居住地变动频繁,导致底子难清、情况难明,违法生育现象比较突出,2007年违法生育达1000余例。究其原因,主要是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后,相应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增大,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和落实补救措施不够到位,房东、用人单位的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也未得到真正落实。   (三)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是工作力量有所弱化。一方面,综合运用各部门、镇村两级力量共同抓计划生育工作逐步淡化;另一方面,计生骨干队伍面临退休人员多、年轻人员调动频繁等情况,镇(街道)计生专干不断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二是人口流动性增强,人户分离情况比较严重,导致人口非组织化现象突出,使基层难以全面掌握婚育孕信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也难以及时到位。三是设施、经费投入与人口计生工作发展形势尚有差距。不少镇级计生服务站设施陈旧,场地不足,技术服务水平不高,难以满足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安排与宁波市规定要求有距离,比奉化、余姚等县(市)也少,影响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四)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与常住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的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影响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二是人口计生工作部门职责虽然都已明确,但少数部门履行不够到位,部门间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对接、形成合力等方面配合不是很默契。三是部分镇(街道)、村(社区)为完成考核任务,对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对象简单化处理,采取促使这些对象离开辖区的方法,以致出现考核任务完成而违法生育现象严重的情形。四是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系统性、连续性不够,导致一些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部分优惠政策实际上没有到位,影响了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信任度。   三、建议意见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基本国策,事关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课题。为更好地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规,进一步促进我市的人口计生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抓紧编制人口发展规划。作为各类资源相对紧缺的城市,如果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的势头得不到有效控制,我市的土地、能源、水资源、环境容量都将难以为继,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将面临巨大压力。市政府要在继续抓好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认真分析评估现有人口发展形势,研究市域人口发展问题,尽快编制人口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我市中长期人口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对策措施。重点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调控体系和管理机制,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制定合理的外来人口调控政策,解决人口机械增长过快的问题,控制常住人口总量。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加紧研究相关措施和政策,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老年保障体系。   (二)全力突破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市政府及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落实并细化各项人口计生制度确定的职责。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严重的实际,继续完善 “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暂住人口综合管理,强化考核督促,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对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不配合人口计生工作的房主、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努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强化计生网络队伍建设,选好配足各级计生干部特别是专职干部,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保持队伍稳定。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转变工作方式,增强熟练掌握和运用政策的水平,更好地适应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以市计生指导站为龙头、镇级中心服务站为骨干、镇(街道)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水平,充分保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和经费。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深入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提高村级组织抓计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不断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在继续坚持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违法生育、非法接生等行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同时,突出对依法生育的奖励扶助。进一步健全奖励、优惠、扶持、救助、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将部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农民列入奖扶范围。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针对基层不同程度存在的对育龄群众重义务、轻权利现象,督促落实育龄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促进人口计生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另外,这次执法检查中,各地各部门就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是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再生育规定的部分款项:对共计合法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的再婚夫妇,建议列入再生育审批;将特殊生育审批条件列入《条例》规定,增加生育政策的透明度。对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意见通过适当渠道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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