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在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打击“两抢一盗”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打击“两抢一盗”案件情况
2009年以来共审查批准逮捕“两抢一盗”案件778件1223人,分别占到批准逮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9.4%和39.6%。其中盗窃案533件801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7.0 %和26.0%;抢劫案214件383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0.8%和12.3%;抢夺案32件42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和1.4%。
2009年以来共受理审查起诉“两抢一盗”案件850件1254人,分别占到审查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37.5%和35.3%。其中盗窃案574件807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5.3%和22.7%;抢劫案242件402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0.7%和11.3%;抢夺案35件45人,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和1.3%。经审判,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82人,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的为196人。
(一)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工作配合,从重从快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确立“疑案合议”机制,加强办案力量,依法快捕快诉。对进入检察环节的“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情况下,加快办案进度,审查批捕案件一般在4天内审结,审查起诉案件一般在20日内审结。对于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小组,集中攻坚克难,确保案件快速审结。确立“机动办案”机制,灵活把握刑法、刑诉法中批捕起诉的条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充分,就依法批捕、起诉,确保打击的力度和效果;对于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就依法批准逮捕;对于共同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一时不能到案,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符合逮捕条件的,也依法批准逮捕;对于隐瞒真实姓名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先行批捕,然后再查明真实姓名。确立“合作机制”,形成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的工作合力。及时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情况,统一执法尺度,及时协调解决办理“两抢一盗”案件中有关定性和证据适用等方面的问题,确保不扯皮、不推诿、不懈怠。对于重大案件、团伙案件、或者年龄有问题的案件等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在批捕阶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建议,把审查批捕可能遇到的问题解决在移送起诉之前。对于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制作详细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快补快查。
(二)严把重要关口,加强诉讼监督,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对“两抢一盗”犯罪案件,在贯彻严打要求的同时,严把关键环节,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严把“年龄审查关”。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年龄是判断犯罪与否的重要关口,我院实行“四问”机制,即问个人、问家属、问亲朋、问当地公安机关,把准年龄关,严格做到不枉不纵。严把“追漏监督关”。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防止打击不力。在办理案件时,注重其他罪责,特别是“两抢一盗”责任的追究。如办理王宗涛、王兴波、李德福入户抢劫案中,我院经审查发现,王兴波还涉嫌盗窃罪,但是现有证据比较薄弱,王兴波又不认罪,为能攻克此案的证据“缺陷”,我院及时引进测谎技术,联合本院技术科,利用上级院的设备、技术和专业人员,对王兴波进行技术测谎,在事实和科学面前,王兴波最终认罪。2009年以来,我们通过此种方式成功追诉4名犯罪嫌疑人。严把“审判监督”关。重点监督审判机关是否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程序进行庭审活动,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两抢一盗”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同时加强对刑事判决的监督,如我们发现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冒用了同村其他人的姓名,在调查取证后,果断提请抗诉,现该案已改判,既维护了被冒名人的权利,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在办理“两抢一盗”案件时,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罪犯、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该严则严。着力打击入户抢劫、持械抢劫、偏僻地方拦路抢劫、城镇街头公然抢劫、抢夺,盗窃、破坏电力、通讯设施,盗窃企业生产设备,以及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批捕,增强打击的时效性。对于那些发生在农村,赃款数额虽然不大,但严重损害农业生产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盗窃,也依法从严打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对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还赃物、检举揭发犯罪、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两抢一盗”案件,依法准确认定性质,该从宽的尽量从宽,并注重做好挽救和教育工作,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落实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针对外地未成年人,在教育挽救的同时,更注重其日后生活和成长。如我院联合慈溪市人民法院、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针对罪行较轻的涉案未成年人的强制措施、监管措施、适用非监禁刑和帮教等问题,达成合作意见,切实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大程度地教育、挽救、改造失足的青少年。同时在企业设立青少年安置帮教基地,安排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刑满少年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型的少年进入企业实习锻炼,学习技术,改造人生。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轻刑化问题。目前我省的规定是盗窃人民币2000元以上、抢夺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案件才构成犯罪,致使很多低于此数额的案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目前的数额来定罪量刑确实难以真正达到严厉打击的目的,造成群众的不满意。
(二)关于证据认定问题。在我市发生的“两抢一盗”案件多为外地人流窜作案,且证据采集较难,一些证据很难到位,致使在证据的认定上存在着一些分歧。另外,部分案件报案人少,而犯罪嫌疑人交代多,且取证较难,使交代多认定少的情况经常出现,导致一些案件没有实现从重打击的目的。
三、下一步计划及措施
(一)解决轻刑化问题。在不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况下,公检法应统一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两抢一盗”案件根据本地实际予以适当从重打击,从而真正起到刑罚的威慑作用。
(二)统一证据的采用标准。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证据认定和采用上统一标准,注重“两个基本”即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就予以认定,形成打击合力,从快从准地打击“两抢一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