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1-07-27 阅读: 556
           2011年5月30日在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自2003年1月1日《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要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善。现将我市《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理顺体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近几年来,我市十分重视城管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设,不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一是确立执法主体地位,为《条例》的有效实施奠定组织基础。通过积极争取,经省政府批准,2009年成立了市城管执法局,同时市政府新成立了由市长为主任、分管副市长为副主任、市级相关部门和城区街道(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二是创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实行“做”“管”分离。结合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按照“重心下移,以块为主,确立主体,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市、街道二级城管和环卫的事权关系,明确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市域性重要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日常运营调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制订和对各街道环卫行业的指导、考核,将城区道路、河道、公厕等环卫专业保洁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街道(镇)自主负责,城区五街道一镇(浒山、古塘、白沙路、宗汉、坎墩街道和横河镇)均设立了环卫站(所)。通过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了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主体责任,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格局。   (二)加大投入,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根据《条例》规定,市政府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是建立健全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力度,保证维护管理经费在政府公共财政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并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建成区面积扩大、作业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逐年稳定增长。2003年,市财政投入城区的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经费为1370万元,2006年提高到近2700万元,2010年达到了6890余万元,确保了环境卫生日常维护工作的正常运行。二是不断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2003年开始,市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先后投入4.5亿元用于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和改造。新建了一类公厕17座,对城区所有旱厕和陈旧水冲式公厕进行了改造;对中心城区8座垃圾中转站进行了压缩式改造;扩建了日处理150吨的粪便处理中心;建设了东、中、西三座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东、中部垃圾填埋场覆绿工程;采用BOT形式建设并投运了日处理能力15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BOO形式建立了覆盖城区34平方公里的“数字城管”系统;配备了各类环卫机动车辆52辆、保洁三轮车829辆。   (三)注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进一步推进。按照《条例》规定,认真抓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落实。积极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共签订责任书9394份,主要道路临街单位签订率达到96%以上。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创建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达标路。《条例》实施以来,共有慈甬路、三北西大街、三北大街、环城南路、景观大道、新城大道、教场山南路、解放街等8条道路创建成功,其中创成省级3条。2010年,组织开展了最美、最差城郊结合部、背街小巷评选活动,进一步促进了城郊结合部、背街小巷的规范管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规范管理,环境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市政府把提高环境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行为着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道路、河道、公厕等相关作业要求、作业标准,加强了环卫作业的检查考核力度,环境卫生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一是道路保洁质量不断提高。目前中心城区共有502.42万平方米道路保洁任务,按住建部、浙江省环卫作业劳动定额标准落实专业保洁人员实行保洁,全部道路落实了“定路段、定人员、定形式、定职责”的保洁责任制,实行道路分类保洁,一类道路153.79万平方米实行18小时动态保洁,二、三类道路实行12小时保洁,保洁人员达1019人,保洁质量达到“四无五净”标准。不断扩大机械化清扫面积,共有170.39万平方米实行机械化清扫,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3.91%。二是河道保洁取得一定成效。城区294.99万平方米河道,落实全日制保洁责任制,定期、不定期集中清理河道两岸、桥头堡垃圾,进一步维护了水域环境整洁。三是公厕管理不断规范。公厕保洁从原来的一天一次、一天二次提高到全日制巡回保洁,全部公厕免费开放,其中68座一、二类公厕实行专人管理,17—24小时开放,保洁制度上墙,公布质量标准及投诉电话,服务水平、群众满意度得到提升。四是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处置不断完善。全面实现了“户集、村收、镇运、市集中处置”的垃圾处理体系,垃圾袋(桶)装化率、垃圾清运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   (五)强化监管,市容市貌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是坚持常态管理。针对城区实际,积极开展驻路联店、定岗执勤、错时执勤、机动执勤相结合的勤务模式,帮助纠正违章行为,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成立城管义工组织,通过“让城市清洁”、“我给城市洗把脸”等载体,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市容市貌的巩固和提高。二是强化动态管理。发挥“数字城管”作用,采用网格式管理模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分派有关部门整改。2009年开通以来,共立案50710起,处理结案45774起,处理率达90.27%;开通96310投诉电话,接受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投诉。三是组织专项整治。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牛皮癣’、公共厕所、流动摊贩、停车秩序、市场周边环境、城区夜宵摊、户外广告、河道管理”十大专项整治活动。2008年以来,共组织专项执法整治320余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1050余件;查处违法建筑1494起,拆除违法建筑60416平方米;取缔、查处占道经营、占道堆物、乱设摊、跨门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9651起;查处工程渣土违法97起。   二、存在问题   《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执行《条例》的社会氛围尚不够浓厚。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宣传的力度、广度不够到位;一些群众乱倒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陋习仍司空见惯;一些业主随意跨门经营、乱设摊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部分群众对城管执法不予配合甚至暴力抗法时有发生等等。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条例》的实施。   (二)市容环卫基础设施不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如已有的环卫设施易拆难建,特别是公厕被拆后往往很难重建;新建项目环卫设施配套不到位,很多新建项目中垃圾中转站、公厕等配套不够到位,城区渣土中转站选址建设因土地等原因也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城管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我市自1998年城管办成立以来,城管执法力量虽逐渐增加,中心城区已有近300名城管队员,但真正有执法资格的只占7.5%,虽然,今年市城管执法局新招了50名城管执法队员,但要肩负起中心城区的城管执法任务仍杯水车薪。少数执法人员文化偏低、业务薄弱、素质不佳,直接影响了市容和环卫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依然存在。如“门前三包”责任制度落实还不能完全到位;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三乱”屡禁不止;跨门经营、乱设摊等顽症问题也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有些路段集中整治时情况较好,整治过后又出现反弹。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贯彻执行《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多种媒体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晓面,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环境光荣、破坏环境为耻的理念,自觉摒弃不文明的陋习。发掘和营造城市文明之星,及时予以褒奖鼓励,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更为良好的守法、用法、执法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环卫设施建设力度。按照环卫专项规划,认真解决环卫设施配套问题。严格从规划上把关,旧城改造和新建项目时,统筹配套建设环卫基础设施,重视和落实渣土中转站的定位定点,确保中心城区渣土的正常处置。加快完善垃圾分类收集的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容环卫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街道(镇)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理清思路,找准诸如跨门经营、乱设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和车辆乱停放等顽症产生的原因,并形成合力,想方设法,切实解决这些顽症问题,促进市容市貌的改观。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打好基础。加强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切实做到秉公执法、文明办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制定完善配套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市容和环卫执法需要,确保《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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