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傅其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我院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有力地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规范运行,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
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下同),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102件457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19件4447人,依法对126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其中,不构成犯罪的10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74人,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42人;受理公安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723件551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480件5194人,决定不起诉68人,其中,不构成犯罪的2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7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等慎用逮捕措施、慎重提起公诉,共对认为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42人,相对不起诉59人。
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危害性大的重罪案件上,共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8人,对认为不该立而立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件2人。对审查发现有逮捕、起诉必要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未移送审查起诉的,纠正漏捕33人(不包括公安机关清网行动追捕的人员),纠正漏罪漏犯13件14人,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规使用刑事强制措施、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共发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6份,公安机关均予以采纳。
(二)强化对刑事审判的监督,依法纠正裁判不公、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
加强对刑事判决和裁定的监督。以抗诉为主要手段,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共对刑事判决、裁定提请抗诉8件,其中改判1件,指令再审1件。
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强化程序监督意识,对法院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采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共发出检察建议、纠正意见5份。
(三)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减刑假释不当、违法监管、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
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与监外执行的监督,对监外执行情形消除后的罪犯建议法院予以收监3人。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同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监外执行专项检察,共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罪犯10人,督促监管机关予以纠正。发现刑期计算错误4件,督促法院予以纠正。
加强对监管活动的监督。以专项工作带动日常监督,共对监管活动中的违法、不当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检察建议101件次。加强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看守所服刑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清查出4名不当留所人员送监狱服刑。
二、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实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制度,加强对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针对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变更逮捕措施后仅口头通知检察机关的情况,我院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捕后侦查监督和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实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制度,规定对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制作《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理由说明书》及时送达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实现了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0年8月份以来,我院已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57件案件进行了审查,纠正变更强制措施案件10件。
(二)突出审查重点,积极探索对捕后撤回案件的动态跟踪监督。针对侦查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将案件撤回,检察机关缺少跟踪监督的情况,突出审查三个重点,加强对捕后公诉环节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监督。一查案件撤回的理由是否充分、适当,防止侦查机关撤回的随意性;二查案件撤回后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及时,防止侦查机关消极侦查;三查撤回案件最终处理结果,防止侦查机关弃案不查。通过“三查三防”进一步强化了对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的监督措施,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处理捕后撤回案件。
(三)建立预判、考评制度,加强对捕后判处徒刑以下及缓刑案件的监督。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我院高度重视逮捕权的慎用,探索实行“刑事案件预判”和“批捕案件质量考评”制度。“刑事案件预判”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吃透案情的前提下,以法院相关判例的搜集和研究为基础,以对犯罪嫌疑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准确预判为核心,对拟作出逮捕意见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查时,提供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证据和有逮捕必要的说明。“批捕案件质量考评”则要求案件承办人对批捕案件进行跟踪调查,直至案件判决,建立逮捕案件判决档案。对捕后起诉的案件,及时加强跟踪,如法院拟判处缓刑的,主动与法院沟通,阐明我们的观点和理由,供法院判决参考。同时,我院对该类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分析其原因是审查批捕质量低,还是案件情况的变化或其它原因,对确属判决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提请抗诉。
(四)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工作。2011年6月,我院根据省、市检察院相关规定,制定了《量刑建议实施规则(试行)》,明确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对量刑建议的确定、提出、变更等重要环节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法院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制约,目前还处在与市法院进行协调探索阶段。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两年来,市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
(一)关于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一是信息渠道不通畅,违法活动发现难。由于与公安机关没有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我院只能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对案件材料以外的情况无法进行监督。二是监督手段缺乏刚性,监督效果不理想。当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有向被监督部门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的权力,但是如被监督部门不纠正、不采纳的,应如何处理,法律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有些监督措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二)关于刑事审判监督。一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待进一步深化。虽然我院与市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但在执行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对于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时有时未通知我院派员列席,使此类案件在判决前未能形成有效的沟通。二是量刑建议缺乏必要的制约保障机制。目前,我院虽然出台了量刑建议实施规则,但在试行中当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确定的量刑标准提出量刑建议后,如果市法院不予采纳,如何进行监督制约,上级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检察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导致量刑建议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三)关于刑罚执行监督。一是法院判决后,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够规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后,送达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应由法院填写,但是实践中市法院将上述法律文书委托市看守所来填写的做法尚不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市法院对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应及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市检察院。有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时,没有及时进行收监,致使刑罚不能有效执行。如2011年以来我院监督法院收监执行的3名监外执行罪犯,就存在上述问题。
(四)关于检察监督能力。一是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敢监督、不想监督的畏难情绪,担心监督会影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关系,从而导致刑事诉讼中配合的多、监督的少。二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最近几年,我院案件办理总量及人均办案量一直位居全省前列,检察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客观上制约了监督能力的发挥。从检察机关内部的合力形成来看,监督协调机制、工作规范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检察信息化建设还很薄弱。随着法律监督工作要求的提高,要落实各项监督要求,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还需要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监督工作。如随着办案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法律监督工作更加依赖于信息技术,需要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和研制相应的应用软件,要增加相应的经费保障。
四、加强和改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措施
下一步,我院将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
(一)突出重点,提高实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立案监督要切实提高监督案件的判实刑率和重刑率,并切实对监督立案后久侦不结情况加强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要积极探索对刑事拘留后改作治安处罚的案件、另案处理案件、撤案案件、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的监督。刑事审判监督要重点对定罪量刑错误及严重违反程序等问题进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中,要继续重点监督违法减刑、假释、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对执法、司法中的瑕疵行为,慎重使用抗诉、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瑕疵定期通报制度,增强监督的效果。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受理的刑事申诉、群众信访经审查认为执法基本适当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二)加强协调,健全机制。在构建执法信息共享体系中,努力争取建成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对检察机关开放通道;努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衔接平台建设,不断规范管理与应用,加强对行政处罚信息的掌握,防止以罚代刑;着力推进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联网和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加强动态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效果和质量。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立案监督案件侦查情况、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定期反馈机制,健全案卷调阅衔接机制及受理在押人员投诉机制等。
(三)强化措施,深入落实。严格执行上级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制定的有关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在全市范围内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在召开审判委员会的时候应当及时通知检察院派员列席,以便于协调,达成共识。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在积极推进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基础上,切实落实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等相关规定,以实现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同步监督。
(四)提高能力,接受监督。要切实树立监督者更需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工作置于党委、人大、其他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特别是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加强内部监督。以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理念和监督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通过理论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实效性,不断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争取支持,逐步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加强法律监督信息化建设,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项工作开展审议,必将有力地推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我院将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