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2012-05-31 阅读: 502
  2012年4月27日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张建程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月中旬,法工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下,就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研,听取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情况汇报,以及政法各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自2010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决定以来,我市政法各部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深化、机制不断完善,为合力推动刑事诉讼各项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加强捕后侦查监督和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实行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制度,并要求说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理由,对批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制约更为严格。突出“三查三防”,加强对捕后撤回案件的跟踪监督,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处理捕后撤回案件。与市法院联合出台关于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刑事审判监督的关口进一步前移。建立政法各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就一些阶段性突出问题达成思想共识,增强了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通过对追捕案件开展预判和考评,强化了自身内部监督,提升了审查批捕质量。   (二)监督实效不断提升。市检察院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监管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有力地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据统计,自2010年7月30日以来,市检察院累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8人,决定追捕33人追诉14人,纠正违法立案2件2人;依法提起抗诉8件,其中改判1件,发回重审1件;监督纠正不当监外执行案件3件、脱管漏管罪犯10人、不当留所服刑罪犯4人。如因称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寻衅滋事罪犯王震,市检察院根据被害人申诉和相关规定建议收监执行,后经重新医学鉴定,王震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被收押入监。   (三)监督合力不断增强。作为监督方,市检察院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举,把实施监督寓于日常审查之中,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102件4573人,审查起诉3723件5519人,依法决定不予批准逮捕126人,决定不起诉68人,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121件,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作为受监督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正确处理依法监督与协调配合的关系,自觉把依法接受检察法律监督作为提升侦查、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刑事诉讼的工作合力不断增强。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当前我市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囿于种种局限,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但在实际工作当中,重打击、轻监督的现象还是有所存在。一些检察人员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到位。有的认为法律监督是个软任务,可有可无,不想监督。有的担心开展监督会影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关系,顾虑较多,不敢监督。   (二)开展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表现在:审查逮捕与起诉时,更多的还是局限于审查现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只求捕得准、诉得出,但在挖掘立案监督线索和主动开展补充侦查方面所下功夫不够。个别干警审查卷宗不够细致全面,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和把握能力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定性一时难以把握的案件方面,监督质量尚待提高。“案多人少”矛盾依然较为突出,侦监、公诉两科室的年人均办案数分别超过190件和160件,均居全省首位。检察人员长期超负荷办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法律监督的工作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一是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的动态尚未掌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中的行政处罚信息输录不够及时全面,以致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明显乏力。二是监督方式仍比较单一。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总体上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很少通过控告申诉等渠道发现和挖掘线索,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尽理想。调研中反映到,市检察院对立案监督职能的宣传不够广泛,社会知晓度不高,对有案不立现象特别是涉嫌经济犯罪的立案监督比较薄弱。三是监督力度尚有待加强。由于公检法三家的上级部门设置的业务考核指标不够科学,客观上使监督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为应对考核,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所谓的“技术处理”现象,损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法律监督的落实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据了解,少数民警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对检察监督意见不予办理答复的情况屡有发生。特别是对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不落实不回复的情况为数不少。一些公安干警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继续侦查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方面,法院作出的监外执行决定书没有抄送监所检察部门,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空白。在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送达方面,一些法官因办案任务相对较重,经常委托看守所送达。在刑事诉讼转换阶段,公安、法院有时迟延办理换押手续,存在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此外,律师普遍反映,目前市看守所仅设置2间律师会见室,律师的会见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促进公平公正司法,结合实际,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着力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能力。全体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职能定位,自觉增强监督意识,坚持打击犯罪与依法监督并重,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市检察院要结合实际,多措并举,进一步完善符合当前刑事司法特点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大专业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力求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整合现有资源,优化队伍结构,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二)切实加大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力度。市检察院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一要加强侦查监督。加快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执法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刑事立案动态,扩大立案监督覆盖面。增强立案监督的刚性,发现侦查机关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要及时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努力防范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现象。要依法采取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和追捕追诉等监督手段,纠正侦查机关错捕错诉和漏捕漏诉等问题,加强对侦查环节的监督。同时,政法各部门要研究构建政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可行性,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法律监督和打击犯罪的效能。二要加强审判监督。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注重抗诉质量,确保抗诉效果。突出实质性抗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对一般瑕疵如冒名案件,应避免采用抗诉程序,可以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以节约司法资源。实质性推进量刑建议制度,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以增强对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实效。三要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在积极推进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基础上,要加强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同步监督。法院要严格落实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的相关规定。针对超期换押等问题,要严格落实羁押期限届满前提示制度和超期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监管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送达以及刑事诉讼阶段转换时换押手续的办理等问题,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要作一次专项检查,确保刑事诉讼各项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三)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一要夯实基础。各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并按照决定要求,有机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自身内部监督,进一步完善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同检察机关的日常联系,努力形成步调一致、富有合力的工作格局。二要改进有关工作。政法各部门要加强专项调研和检察,及时化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相对疑难复杂案件,法检两家要有效利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这一平台,进行充分交流,增强工作合力。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市公安局要加强内部督查,积极开展补充侦查,以及时惩治犯罪。结合市看守所迁建这一有利时机,增加律师会见场所,保障律师会见权利。三要加强跟踪督查。检察机关要增强监督意见的针对性,突出理由说明,提高监督意见的质量和办理实效。对检察院发送的监督意见,被建议单位应认真研究,并按照决定要求及时书面回复。检察监督意见及其书面回复应分别在发送和回复后五日内,由市检察院及回复机关抄送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开展督促检查。   (四)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并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监督职责。为保障该法正确实施,更好地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政法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权限意识,着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以上报告,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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