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晓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开展大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以下简称“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组织机构基本健全、网络体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趋于健全、工作方法不断创新,调处纠纷成效明显。2011年,全市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2407起,调解成功32097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9%;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12起436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98批次1686人次。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夯实基础,构建组织网络。在巩固健全传统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的多元化和专业化,着力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调解组织网络。在纵向架构上,全面延伸调解触角,市一级成立以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慈党办发〔2008〕74号),并在市司法局设立市大调解工作协调中心,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培训等。各镇(街道)成立以党(工)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依托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建立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开展规范的联合调解工作。村(居)、企事业单位、行政接边地区等也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横向架构上,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在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轴承行业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各类调解组织847个,调解员3611人,基本形成了“大调解”工作的领导协调体系和工作组织网络。
(二)规范运作,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有一份定期的维稳排摸分析制度、有一批系统的纠纷预防措施、有一条规范的信息畅通渠道、有一套完整的部门联动机制,有一份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的要求,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防控机制。对一般矛盾纠纷经常排查,重要时段、重点部位和敏感时期重点排查,对排查汇总的矛盾纠纷逐件登记建档,并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化解方法。二是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市、镇两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按照“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监督落实”的要求,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归类、分流及调处。三是实行条块结合,加强部门互动。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意见》(慈党办发〔2009〕90号)精神,市级各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矛盾纠纷排摸、预防和调处化解机制,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化解工作。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摸和调处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防范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四是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镇(街道)建立信息专报制度,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市级各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排摸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信息,及时沟通,整合各自资源优势,共同调处化解。五是健全奖惩激励考核机制。全面实行矛盾纠纷调解奖励保障措施,对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作用发挥明显、成绩显著的调解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同时,在原有“一案一档一奖励”激励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扩大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三)整合资源,创新调解模式。按照“衔接顺畅、配合得力、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效力确认等制度和机制建设,积极构建“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加强市法院与市司法局设立的“调解中心”和各“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不断探索检察机关办案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实现民事行为检察过程中的人民调解。加强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的有效衔接,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各镇(街道)全面建立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的“110”联动调处机制,通过在公安派出所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将一些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移送,实现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有机结合。不断探索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工作,积极拓展在市场体系完善、矛盾纠纷易发领域和单位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逐步完善以“政府性引导、市场化运作、多部门协作、第三方介入”为核心的调解机制。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模式得以进一步的深化和规范。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大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虽然各地各部门已基本建立“大调解”相关的工作机制,但由于经费、人员、场地等因素限制,并未真正实现“资源整合、整体联动”,部门之间应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合力不足,重大矛盾纠纷调处的效率还不高。二是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市调解员队伍普遍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不足、工作能力欠缺,面对复杂、疑难、重大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纠纷的调处质量和调解的社会威信。三是调处工作机构有待进一步强化。目前,我市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均为临时工作机构,没有专门的编制、人员。基层司法所人员不稳、职能弱化、职级待遇未能落实等困难和问题依旧存在,体制机制尚须理顺。四是经费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2011年,我市调解工作专项经费仅为30万元,远未达到“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
三、下步工作举措
(一)进一步健全“大调解”组织网络
1.加强三级调解组织建设。一是加快推进市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建设。积极做好“中心”项目报批和后续建设工作,争取早日对外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中心”在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龙头”作用,及时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矛盾纠纷。二是建立完善镇(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完善联动调处机制,建立以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镇(街道)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室,并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工作原则,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分流与督办等机制,确保各类矛盾纠纷都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三是加强村(居、社区)级调委会建设。积极开展村级示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不断规范村(居、社区)级调委会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进一步完善村级调解信息员、调解小组、调委会等“三层次”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总体目标。
⒉加强区域性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提高已建医调、联调、交调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其在化解本区域、本领域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并不断加强对企业调委会的指导与管理。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由主管部门牵头,在重点行业协会、商会中成立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和社会资源优势,积极调解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⒊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调委会的组织形式,加强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的统一;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流程,研究制定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表等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墙公示制度和人民调解协议的制作,方便群众监督,提高调解组织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⒈健全联动协作机制。按照“衔接顺畅、配合得力、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的要求,继续推进“诉调衔接”、“检调衔接”、“警调衔接”、“交调衔接”、“医调衔接”、“劳调衔接”,大力实施“访调衔接”、“上下衔接”、“部门衔接”工作,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流程、对接程序等制度机制建设,既充分发挥各种调解手段的独特作用,又整体形成“大调解”的综合优势和突出效能。
⒉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和盲区。依托综治“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对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针对特定地区、特定领域较为突出的矛盾纠纷开展专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排查。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情况登记、报告等制度,健全完善受理分流、首接责任、分析研判、信息反馈等制度。
⒊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机制。严把人民调解员尤其是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关,把热爱调解事业,具有一定法律和调解业务知识,政治素质高、品行好、有威望的同志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在全市范围内挑选一批具备比较全面法律知识和较强政策水平,具有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能力,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达到5年以上的人民调解员作为“首席调解员”。积极吸纳和培育一批优秀的“新慈溪人”作为特聘特邀调解员,专门调处发生在外来人员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进一步强化“大调解”工作保障
⒈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督促落实市、镇两级按“辖区实际总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预算“大调解”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镇(街道)综治办统筹使用。完善以奖代补和计件奖励办法,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合理的经费待遇和社会保险,不断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⒉进一步理顺司法所体制机制。在机构设置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市司法局派驻的工作机构单独设置。在管理体制机制上,实行市司法局和镇(街道)双重管理,专项业务以市司法局管理为主。在人员编制配备上,按各镇(街道)实有人口万分之一比例配足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
⒊建立稳固的调处工作机构。参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广州市的做法,将调处中心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科室予以内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调处中心建成一个实体单位、一个一线实战机构,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民间的手段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