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2-08-30 阅读: 542
  2012年6月27日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法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诉讼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我院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理念,认真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统筹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判前提示等多种方式,推进全员、全程调解,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促使各方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共有5081件民商事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结案,可调案件调撤率达76.75%。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协调功能,把协调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方法,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2011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5件,审结65件,其中经过协调和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26件,既有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诉调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除了在诉讼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原则外,探索诉讼和调解的对接,实现纠纷诉讼解决与诉外调解的有效联动,成为近年来我院的一个重要创新举措。早在2007年我院就开始在物业纠纷领域探索“诉调对接”,在建设局设立工作室,邀请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人民调解员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联合快速调处。2010年,以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关于诉调衔接相关文件的出台为契机,我院对诉调衔接进行了规范和深化,与慈溪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开始了诉调衔接工作。一年多来,该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省法院院长读书会上,我院就该项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2011年我院被省高院、省司法厅评为全省诉调衔接工作先进集体。   (一)诉调衔接运行模式   1.组建机构、配备人员、提供场所,强化诉调衔接工作组织及物质保障。由法院和司法局牵头,专门成立了由法院、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法院立案庭人民调解工作中心(以下简称诉调中心)和驻民四庭(劳动争议、物业纠纷、道路交通速裁庭)、驻五个基层法庭共六个调解工作室。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公、检、法、司退休人员中聘任了9名调解经验丰富、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熟悉本地风土人情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另聘用了2名辅助人员,派驻诉调中心及驻庭调解工作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法院为诉调中心及驻庭调解工作室提供单独的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工作室等办公场所。市政府每年下拔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办公用品采购、支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报酬、考核奖励及业务培训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报酬采取固定补贴工资与办案奖励相结合的绩效考核激励办法,在每月固定补贴工资基础上,每调解成功案件一件奖励100元。同时,加强了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管理,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业务培训。我院还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日常考勤管理及调解工作室“和为贵”等传统文化建设,营造和睦相处、和平解决纠纷的氛围。   2.规范诉调衔接流程,强化诉调衔接工作运行程序。诉调衔接中的调解主要指诉前由法院将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简要流程为:当事人申请立案时,法官将其引导至诉调中心及驻庭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当即履行或由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或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案件退回立案审理。在诉调衔接推进过程中,我院特别注重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诉前引导。当事人到我院诉讼或咨询的,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立案法官主动告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暂缓立案,将纠纷委托诉调中心或驻庭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二是规范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如已当场履行完毕且当事人不需要出具人民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相关材料存档。如调解成功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协议的,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由我院审查后备案。如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基础上申请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我院立案后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调解协议有效的,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经诉前引导不愿意调解或经诉前调解无效而坚持起诉以及申请司法确认经审查调解协议无效或存在瑕疵等情况的,我院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案件即转入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立案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亦可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如达成协议,则及时反馈给审判员,由审判员审查后制作、送达调解书,如未能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员及时将案件送交审判员,并说明原因及矛盾焦点,案件即进入庭审程序。   三是强化协同配合。专职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随时邀请审判员现场指导,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情理疏导。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优势互补,互相配合支持,共同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二)取得的成效   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我院共计诉前委托调解案件792件,调解成功案件731件,案件调解成功率达93.48%,解决争议标的八千多万元。在解决了一些纠纷的同时,法院委托调解工作的开展还带来了以下良好的效果:   一是实现了纠纷分流,缓解了审判压力。从数量上讲,同一时段我院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数与全院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之比为9.02%。从法官承担的审判压力来看,近几年来到法院起诉的民商事纠纷整体呈上升趋势,但民商事案件立案数整体呈持平趋势,每月保持在600件这一水平线上下波动,在民商事审判一线法官人数未有变化情况下,法官月人均结案数亦呈整体持平趋势,这两个趋势表明诉前调解确实分流了法院一部分民商事案件,有效缓解了法院审判压力。   二是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首先是耗费的时间较短。委托调解案件最短的结案时间为1天,平均结案时间仅29天,而我院2011年一审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53.00 天,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 65.64天,诉前调解的平均结案时间远低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时间。其次是诉讼费支出少。我院为委托调解成功的案件制订了减免部分诉讼费的标准,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一年多来,共有1491件诉调案件予以免交诉讼费,实际免交诉讼费49.79万元,共为37件司法确认的案件当事人减交诉讼费4.65万元。再次是请律师的费用少。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委派本单位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外,其他案件均没有律师参与,从而避免了这些案件律师费的支出。   三是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诉调衔接机制作为一种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有效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诉调衔接发挥了人民调解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的优势,很多纠纷在诉前、审前得到化解,避免了诉讼程序的冗长复杂,经诉前调解的案件不仅调解成功率高,当场履行率高,而且无一例出现申诉、上访现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和反复,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诉调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的认知和认可度不高。目前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及调解能力的认可度较低,对诉前调解的认知度及对其权威的认可度较低,而且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在法院各窗口,基本上是坐堂调解,一般群众只有在到法院打“官司”时才可能接触并了解该项工作,因为诉前调解宣传力度不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诉前调解基本一无所知。   二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受年龄结构的限制,在社会发展、法律更新迅速的背景下,当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难以紧跟时代的步伐,而且诉前调解涉及的纠纷领域及专业性的问题越来越多,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增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知识更新、调解技能都亟待提高。   三是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有待拓展。法院委托调解案件的定位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从实践来看,案件主要集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及部分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及少数婚姻家庭纠纷,而对于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损害、劳动争议、消费纠纷领域及专业性较强的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产品质量纠纷等案件,则鲜有涉及。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一是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诉调衔接制度的认知和认可度。通过制度上墙、宣传上报、上网等形式,对法院委托调解制度进行宣传。同时,挖掘典型案例,通过法官以及当事人的现身说法,加强对诉前调解工作优势的宣传,从而使广大群众对该项工作有全面的认识。   二是多措并举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通过组织培训、互动交流、专题讲座、诉讼旁听、庭审观摩、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做好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养和调解能力。适当吸收有调解经验的基层组织调解员加入到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实队伍结构。加强考核激励,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尊荣感。   三是继续探索拓宽诉调衔接范围。在现有诉调衔接范围的基础上,将诉调衔接机制延伸到涉及民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损害、劳动争议等领域。加强与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专业性调委会的沟通与联系,探索与行业、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对接模式,将诉调衔接机制全方位融入到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五位一体的联合调处机制,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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