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2-08-30 阅读: 548
  2012年6月27日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检调对接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检察院深入推进以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涉检信访息诉罢访为主线的检调对接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成效。2011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检调对接案件33件,调处成功21件(其中民行调处案件7件,刑事和解14件)。相关工作经验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肯定。我们的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着力夯实检调对接工作基础。一方面,强化组织领导。2010年初,我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成年人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和办公室等六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检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由民事行政检察科牵头、其它部门相互配合的检调对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检调对接工作。另一方面,强化制度建设。在浙江省检察系统内率先出台《检调对接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检调对接工作的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规范检察机关办案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环节案件调处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方式。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深入推进检调对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另外,与市司法局、市法院会签文件,我院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具备了对检调对接案件独立进行调处的主体资格。   (二)以人为本,着力规范检调对接工作流程。一是明确检调对接范围。目前,我院检调对接服务中心受理三类案件,即检察环节涉及民事赔偿且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且具备和解可能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调解息诉的涉检信访案件。二是快速启动调处程序。案件承办人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填制检调对接申请表将案件移送至检调对接服务中心,经审查符合检调对接条件的,当即启动检调对接调处程序。三是确定自主调处方式。由当事人选择调处方式,检调对接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调处进程。四是依法运用调处结果。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原案件承办人负责对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将和解协议及履行情况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之一。五是开展案件回访。每起检调对接案件在调处结束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评估调处工作的社会效果。   (三)多措并举,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调处模式。我院根据检调对接工作实际,制定了四种调处方式,灵活运用,有效地提高了调处工作成效。一是自行调处。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的案件,由检调对接服务中心自行调处,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二是委托调处。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调处要求,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同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委托案件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调解组织进行调处。三是联合调处。对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坚持能调则调、不能调则依法处理的原则,与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和解工作。四是基层调处。对发生在基层检察室辖区范围内的检调对接案件,根据就近调处、方便案件当事人的原则,交由基层检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具体调处工作。   (四)创新方式,确保检调对接规范高效运作。我院注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化工作举措,促进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切实提高工作实效。主要是着重推开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告知制度。在启动检调对接程序前,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重点告知是否自愿接受检调对接,以及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质,确保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实时监督制度。委托社会调解组织调处的检调对接案件,检察官到场对调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调处符合自愿、合法等基本要求。三是建立健全第三人参与调解制度。根据当事人意愿邀请第三人参与调解,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到场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提高调解公信力。四是建立健全法律辅导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在调处前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明案件事实、证据和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尽可能地消除当事人对案件的片面认识,提高调处效率。   二、检调对接工作取得的成效   作为一项在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探索创新的制度,检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调对接机制作为我院处理矛盾纠纷的新平台,通过诉前调解,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先行和解,从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一方面被害人获得物质补偿,精神损害得到弥补,心灵创伤得到抚慰;另一方面,加害人在与被害人商谈、调解过程中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真诚悔悟并以实际行动对被害人予以补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免受逮捕、起诉或减轻刑罚,有利于减小回归社会的压力和难度。正是通过这种和解结案的方式,检调对接机制有效地防止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最大限度减少了社会对抗,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从我院办结的检调对接案件来看,当事人对调处结果和案件处理均予以认同或表示满意。从对检调对接案件的回访情况来看,当事人均能自觉、及时地履行和解协议,未发现一起违反和解协议的反悔案例。加害人一般也都能悔过自新,没有发现再次犯罪的现象,有效减少了社会不和谐因素。   (二)有效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办案效率提高。一是检调对接机制分流了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案情相对简单、社会危害较小的刑事案件和有调解可能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节约了办案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办案人员的压力。二是检调对接机制借助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进行调解,既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也缓解了我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我院突出中心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三是检调对接机制在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的前提下,有力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将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此外,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案件,在审查、审理、判决等程序上都有不同程度的简化,有效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从而使办案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分配。   (三)有效开拓执法思维,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我院在检调对接实践中,克服单纯的业务观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有效开拓了执法办案的新思维,建立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模式,培养了一批大局观好、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办案人员,进一步提高了检察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较好地实现了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的检调对接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相关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刊物转发,该项工作也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基地研究项目,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重要方式在全省检察系统予以推广。   三、下步工作安排   检调对接工作是新生事物,在探索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深入推进检调对接工作受到制约;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检调对接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工作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上仍然对刑事和解存在着“花钱买刑”、“以罚代刑”等质疑。对于这些问题,我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予以解决。下一阶段,我院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检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方面大力争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检调对接工作领导、监督和支持。进一步加强检调对接工作的实践和创新,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维护法律权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主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出色的工作成绩争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检调对接工作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检调对接服务中心队伍结构。挑选政治素质较高、法律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较强的干警充实到在检调对接工作一线,增强检调对接案件办理能力。在新刑诉法实施后,视刑事和解案件数量增加情况,及时增加检调对接服务中心人手,确保检调对接工作深入推进。   (二)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一是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严格把握新刑诉法规定的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结合实践经验,对适用刑事和解、禁止适用刑事和解的各种情形作出规定,确保刑事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是进一步规范检调对接程序的启动环节。结合案管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案件分类管理工作,对适用检调对接的案件,及时提醒案件承办人快速审查,并督促承办人尽快将案件转入检调对接程序。三是进一步健全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主要是丰富调处方式,完善告知制度,保障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权利;完善当事人回访机制,确保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建立健全当事人投诉机制,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三)进一步拓展检调对接工作领域。立足于促进矛盾最大限度化解,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检调对接新的领域和方式,凡是对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有促进的,凡是对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有帮助的,凡是对促进社会和谐有作用的,都纳入到检调对接工作范围中。同时,把检调对接工作与量刑建议相结合,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在部分和解、有限和解等情形下的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发挥检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检调对接宣传工作。结合新刑诉法实施,采取发放宣传单、开展法制讲座、举行检察开放日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和工作流程,消除社会上存在的“花钱买刑”、“以罚代刑”等错误认识。同时,开展以案释法、案例教育等活动,充分展示检调对接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检调对接工作,为深入推进检调对接工作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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